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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习惯司法运用之意义探究

时间:2015-05-05 10:17 点击:
摘 要 将民事习惯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去,在一定条件下,甚至作为法律渊源来执行,可以充分发挥民事习惯在司法体系中的补充法律规范,弥补法律漏洞等效能。文章积极从民事习惯司法运用的角度开展探析,首先对于民事习惯运用与司法的原因进行了探析,在此基础上
  摘 要 将民事习惯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去,在一定条件下,甚至作为法律渊源来执行,可以充分发挥民事习惯在司法体系中的补充法律规范,弥补法律漏洞等效能。文章积极从民事习惯司法运用的角度开展探析,首先对于民事习惯运用与司法的原因进行了探析,在此基础上总结和归纳了民事习惯司法运用的意义。 
  关键词 民事习惯 司法规范 法律体系 
  司法体系的和谐性,也是民法典制定一直在追求的境界。这符合现阶段建设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法理精神,也与法律的民主化发展要求相互适应。而民事习惯司法运用,恰好满足了上述两个方面的要求。因此积极对于民事习惯司法运用的意义进行探析,是很有必要的。 
  一、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的原因 
  (一)民事习惯的含义以及功能 
  所谓民事习惯,是指人们在处理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等方面问题的时候,以约定俗成的社会习俗来进行处理的行为模式。也就是说,民事习惯并不隶属于法律体系,而未经国家认可和赋予法律效力的社会习俗,但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民事立法所吸收和劫难,由此在具体案件中产生具体的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在民事审判过程中,民事习惯在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两个环节扮演着重要角色。简单来讲,民事习惯的效能在于:其一,可以依据民事习惯帮助进行事实推定;其二,可以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在此基础上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民事习惯法适用的依据 
  作为制定法国家,我国法官裁判的依据是法律,这是对于法官的基本性要求。从性质上来讲,立法是将人类行为归纳为一般性,普遍性,非人格性的规范,而司法是将抽象的规范具体到每一个案件中去,以便发挥其具体的规范效能。从这个角度来看,司法对法律适用是比较关键的。另外一方面,民事习惯并不隶属于制定法的范围,法官适用民事习惯需要依照法律授权和依据。此时,我们就需要去了解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的法理依据和法律依据了: 
  1.从法理依据的角度来看。其一,司法审批过程中,由于安全的多样性,不可能每一个案件都有对应的司法规范,此时法官会以缺乏规定为由不做任何裁判。也就是说,制定法是难以满足司法裁判的需求的,法官在此时需要获得解释法律,补充法律的自由裁量权。而民事习惯来源于社会实践,是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行为模式,完全可以将其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这就解决了法律规范缺陷与实际安全不一一对应的矛盾。也就是说,民事习惯存在补充法律漏洞的作用。其二,民事习惯本身具备的价值,使得其成为社会自治的重要典范,是应该获得司法裁判的尊重和理解的。从民事习惯的形成过程来看,其凝聚了社会各行各业实践的行为模式,代表的是公众在处理某种矛盾的时候,会采用特定的方式去进行化解,不仅仅被该行业或者领域的人们所接受,还集中体现了社会自治的特点。因此,积极将其运用到裁判过程中去,是其自身优势特点所决定的。其三,从法律发展的历程来看,民事习惯的司法适用具有法理依据。法律诞生的初期,习惯还比较狭隘,人们以制定法的方式来实现社会管理,但是多数情况下其制定法的内容都来自于习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制定法不断发展,民事习惯也不断发展,由于历史原因,积极将变化的民事习惯在制定法中进行调整,也是当前社会制定法的重要视角。 
  2.从法律依据的角度来看。法官依法裁判的前提和基础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民事习惯的司法适用也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虽然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指出将习惯界定为法律来源,但是,很多法律中的确将民事习惯纳入其中,使得民事习惯成为法律依据。无论从立法实践的角度来看,还是从理论发展的角度来看,民事习惯获得法源地位,是未来法律的发展趋势。具体来讲,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的法律依据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宪法》的明确规定,依照宪法的精神,各民族对于自己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有着完全的自由发展权利,也就是说民事习惯的形成基础是受宪法保护的;其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之处,部分民族自治的区域,可以在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充分家和民族特点,制定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和条例;其三,《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中也对于部分的民事习惯司法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由此可见,法律法规中交易习惯,当地习惯等词汇的出现,就充分证明了民事习惯已经进入到民事司法领域,在处理物权,合同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裁判作用,并且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民事习惯司法运用之意义探究 
  在理解民事习惯司法运用的含义和效能之后,积极探析民事习惯司法运用的意义,可以帮助我们更加深刻的理解民事习惯在推动司法民族化发展方面的效能。对此,可以积极从如下的几个角度进行探析: 
  (一)国家法律自律的客观需求 
  建设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背景下,和谐成为界定各类问题的标准和准则,发挥其在调解社会纠纷,维持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也是国家法律需要不断思考的问题,更是法律不断发展的趋向。事实证明,在历经多年的司法宣传和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法律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部分,法律使用也可以解决大多数的社会矛盾,其在保护各自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依然存在部分社会矛盾,是法律难以全面覆盖的,此时将民事习惯引起其中,去解决司法实践难以解决的问题,是不断完善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话题。而多数的民众对于将民事习惯运用到司法实践,都表示认同。因此,将民事习惯运用到构建和谐法律体系方面,是利国利民的举动。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民事习惯自身的特点,其集中体现在民事习惯先与制定法,先于国家法,以这样的方式制约着法律的制定,存在民族性的显著特点。马克思对此曾经说过,国家不能轻易的,轻率的限制和剥夺公民修昂权利要求,这是一种保护弱势群体的重要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尊重民事习惯,是很有必要的法律精神。而民事习惯受到法律强制力的影响,也是不可避免的,或者说很多情况下已经被同化了,尤其在很多司法审判的过程中,民事习惯作用并没有明显的展现出来,但是我们也不能单单从这样片面的角度去看待民事习惯的效能,其在地方群众生活调节方面的确发生很重要的作用,摒弃其中存在不科学,违背法理精神的内容,其他的民间习俗都有着较强生命力,这一点是无可厚非的。正是由于法理和民事习惯两者之间这样的联系,注定了国家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要充分的对于民事习惯进行调研,保证不出现矛盾的前提下,实现法律现代化和民主化的相互融合发展,从本质上来讲,这集中体现了国家法律自律行为的体现。实现法理与民情的相互融合,是国家法律自律的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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