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为了推动武警法研究和教学工作向更深、更广发展,对武警法学这一基础性概念需要科学定义。武警法学概念有学科和学说两种指向。学者坚守学说阵地,深入研究,教学行政管理单位努力推进武警法学学科定位,全方位打造符合科学发展规律的“武警法学”,实现忠诚于党、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强警目标。 关键词 武警法学 学说 学科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01-02 《人民武装警察法》颁行5年多,武警法的研究方兴未艾,武警法教学全面展开,根据武警部队院校工作的安排,许多院校将武警法学作为重点学科倾力推动。武警总部首长和机关在研究确定院校发展规划过程中,明确将武警法学定位为武警部队重点建设的学科,并确定武警工程大学和武警政治学院为该学科的主要建设发展院校。目标一经确定,路径、方法需要重视。一个非常基础必须深入研究的命题是,武警法学能否成立,进而要讨论的是武警法学作为学科,其地位如何,以及武警法学学科如何构建。 一、武警法学抑或内卫法学 武警部队内,各级首长、机关、武警法教学人员、研究人员,众多关注武警法的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同志,普遍认为武警法学当然存在。武警部队外,连带武警法典 出台之前的武警部队内,学界却普遍不认可武警法学的存在。追溯到1995年,武警部队的管理体制发生了一个比较大的变化 ,除了武警消防、边防、警卫部队之外的其他武警部队从以地方块块管理为主变更为垂直的中央纵向直接管理。适应这种形势,武警部队院校层面响应总部的指导性指令,尝试将武警部队内与军事类学科有关联的学科门类,尽量衔接解放军高等院校教育中已经发展成熟的学科。其中,就有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在国家已经承认的“军事法学”学科下设内卫法学学科。其后,武警法立法的呼声渐强,内卫法学的观点逐渐被武警法学观点取代。武警法典2009年正式颁行,武警法学的提法最接近武警法典,因其简单易用,顺理成章地被大家认可。就在许多人认为可以依武警法学的学科思路,努力创建武警法研究和教学的学科之际,反对它作为一个学科定位的观点也是鲜明的。主要是两个缘由,一个是武警法学的研究成果,表述不到位,论述不充分,尚没有得到公认,缺乏众多观点、学说的论辩、整合,更缺乏权威论证,抽象和拔高。主要原因是研究者,特别是深入研究者太少。另一个反对的理由显得条理清晰。前述的“内卫法学“作为学科名称更为合理,道理在于,“内卫”属于行为,武警属于主体,以行为差别为研究对象称“学”容易被接受,以主体差别为研究对象,并且称之为“学”不足以服人。认真思考,这种观点颇有道理。问题是,一定要将“武警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说加以否定,重回到曾经昙花一现的内卫法学的提法吗?我们认为,如果做充分论证,被公认,称“内卫法学”并无不可,而保留武警法学的提法,加深研究也是可以的。首先,经过武警法实施的四年,各方研究者对武警法学逐渐熟悉和适应,对内卫法学的阐述却极为少见,武警法学更容易形成共识;其次,称之为“学”,关键在于该“学”有无独立且丰满的研究对象。把武警法作为主体法研究,其需要特别研究的内容非常多。国内,武警部队平时、战时主体身份的法律属性极为复杂,需要深入研究;国外,其他国家均有这样一支特殊的武装力量,肩负着特殊的使命,执行特殊任务。虽然,各国的国家体制、历史习惯、文化背景、领土大小、居民多寡等等,都有很多不同之处,这支力量的名称,排除语言差别,也会因国家对其定位的细节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是,其都不属于纯粹的武装力量或者纯粹的执法力量,这一点却相同,至少非常相似;另有一个极为相似之处,颇耐人寻味,各国对这支力量的主体法律属性的研究都极不充分,或者说,都在刻意回避清晰确定其法律地位与行为模式(方式);最后,作为我国一支人数众多,任务交错多样、艰巨复杂的特殊执法性质的武装力量主体——武警部队 ,应当也迫切需要调动更多的力量从事专门的武警法教学和研究,将这种教学和研究工作用“武警法学”统一起来,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二、武警法学既是学科又是学说 不容回避的一个难题是,“武警法学”可以作为一个法学学科吗?该命题的提出,源于长期宣传教育、贯彻落实《武警法》的需要。武警部队需要这样的学科,武警部队内的法学专家们应当深入研究这个命题。我们认为,法学学科如何确定,属于法学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的工作范畴,为了广泛动员从事某一知识领域的教学和研究力量,确定一个法学理论系统为独立学科,无须从理论层面过多分析。其划分的依据,更重要的是教育需求,而非公认。现行法学学科分类,二级学科10个 ,军事法学就显得特立独行。更被公认的行政法学却和宪法学合并为“宪法与行政法学”学科。作为学者,我们更注重从理论上阐述自己的观点,表达和论证自己的思考。这些内容,更多地被称为“学说”,而非“学科”。“武警法学”在未被确定为法学学科之前,不妨称其为一种学术观点,即学说。需要强调,学说要求的逻辑性、条理性、论据充分性等等条件非常严格,否则就会被诟病为“不能自圆其说”。作为学科,其要素在于必须达到系统的要求,需要探讨的是其学科地位,与别的学科的关联关系,差别性和相同、相似程度,重叠还是边缘等等。学科在建立之初,允许存在的瑕疵,可以是论述不到位。构建过程中,体系逐渐清晰完美。另一种可能则是,该学科因为缺乏生命力而被淘汰。学科之中可以包含众多学说,各种相得益彰、针锋相对的学说观点都能安然并存于同一学科之中。如此分析之后,再观察“武警法学”这个概念,其既可以是“学科”,也可以是“学说”。作为“学说”,它已然存在,作为学科,还需借助其他力量奋力推进,其间,应当极为重视其他学说的印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