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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的类推适用(2)

时间:2014-10-29 12:00 点击:
三、法院能否以行政机关违反信赖保护原则来撤销被诉行政行为 从我国目前的行政法律体系状况来看,因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管理领域的广泛性,导致很难保证行政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统一规范性。在近来的司法实践中,

  三、法院能否以行政机关违反信赖保护原则来撤销被诉行政行为

  从我国目前的行政法律体系状况来看,因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管理领域的广泛性,导致很难保证行政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统一规范性。在近来的司法实践中,法官面临的一个困境就是被诉的行政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但明显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应做如何裁判的问题。 在这个案件中,原告郭某于2003年3月向龚某等人以人民币60万元的价款购买取得诉争房屋,同年3月办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管理房屋。直到2008年12月因城市道路建设需拆除部分房屋。其间,虽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性质属于划拨用地的性质没有改变,土地使用权人为省环监站,土地与房屋使用权分离的状态处于延续中,但是该房屋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行政登记,该行政登记系有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登记决定,依照依法行政及信赖利益保护的相关规定,行政登记决定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而本案中,被告市住建局作出对诉争房屋的《注销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中关于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与法律规定不相符合,属于依法应当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之一。”本案直接使用了法律原则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做了判断,将《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所体现的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类推适用于房屋登记领域。行政法领域的类推适用,是指就某项行政法律关系问题,对相关行政法规范穷尽文义范围内的解释方法仍不能涵盖,存在应予规定而未规定的法律漏洞,故援引适用最相类似规定的法律适用过程。②鉴于目前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性,以类推适用法律的方式无疑能够起到很大的法律漏洞的填补作用。从法理上来讲,房屋登记属相对法律保留事项,并非如行政处罚讲求的绝对法定性,因此在允许的行政法领域,以类推的方式裁断案件应该得到支持。

  四、信赖利益能否通过行政赔偿的方式得到救济

  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我们可能无法直接以行政机关造成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为由而裁判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我们可以将信赖利益的损失中符合《国家赔偿法》中的一部分提取出来。正如本案判决所述“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从本案的案情来看,对原告郭某之前同意因建设立交桥拆除的55平方米之外的房屋进行权属注销并拆除肯定不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在行政行为被法院的司法判决确认为违法的状态之后,作出损害行为的行政机关肯定要承担相应的房屋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在于这其中的哪些损害可归属于信赖利益?如前所述,原告郭某系基于之前对房屋登记行为的信任对其房屋进行了修缮和装修,这一部分的损失应属于信赖利益的损失。以此类推,我们可以总结为原告郭某因为信任房屋登记行为而遭受的经济利益的损失都可以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就损害赔偿而言,法律的初衷是为了让受到侵害的权益以财产补偿的方式恢复利益状态的原始状态。但《国家赔偿法》所确立的赔偿规则并不能如民法领域所确立的赔偿规则对损害人的财产损害作充分的赔偿。法院对于行政赔偿的裁断亦应该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赔偿条件与赔偿标准来执行。总之,当事人因为信赖利益而遭受的损失可以得到补偿,但是这个补偿必须仍然遵循现行的行政赔偿规则。这里,我不得不承认通过现有的行政法律规范来判断信赖利益的确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及不确定性,如何在司法实务中将其与《国家赔偿法》所确立的赔偿准则有机地统一亦是难于把握。在现有法律依据尚不充分的前提下,对相应案件的裁断更多地是靠行政法官个人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智慧。

  注释:

  ①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2页.

  ②周公法.论行政法领域的类推适用.行政法学研究.2012(3).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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