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法治思维是一个褒义概念,拥有法治思维是值得提倡的,其相对应人治思维是值得唾弃的,然而法律思维却是一个中性概念,无褒贬色彩,其只是法律工作者在法律工作中应当具有的专业思维模式,与其相对应的日常思维是除法律工作者之外的大众共有的普遍思维,虽然其具有模糊性等特征,但并不意味着其就是不好的思维方式。 第四,“法律思维”注重法条的实体、程序规定和各自的权利义务,更多强调操作执行层面。如提高全民法律意识、遵纪守法等。而“法治思维”则立意更加深远,要求领导干部更加强调高屋建瓴、高瞻远瞩地看待、分析、研判和处置引发社会矛盾的诸多问题,坚持依法执政,总揽全局又协调各方,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 四、小结 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是两个相似却有区别的概念。法治思维是前提,先有了以法律为准绳的价值取向,进一步才会运用法律思维去进行法律条文的具体使用、去进行个案研究分析。如果没有法治思维,那么就谈不上运用法律思维去解决具体问题。在法治思维的大框架下也要善用法律思维,对法律问题进行严谨的逻辑分析。普通民众也应当拥有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克服譬如“权大于法”、“法即义务”、“知法(执法)犯法,罪加一等”、“法不治众”等消极的思维定势。 学者在运用这两个概念时也应当注意区分。 注释: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陈金钊.法律思维及其对法治的意义.法律科学.2003(6). 谷新杰,韩荣新.我国法学教育中法律思维模式培养的缺失与确立.法制与社会.2009(12). 杨春福.显现的法律与隐在的法律——从语言学的角度分析.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2). 杨建军.法律语言的特点.西北大学学报.2005(5). 刘治斌.法律方法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版.第3页. 陈金钊,范春莹.日常生活的法律性——法律思维与日常思维的关系.求是学刊.2006(4). 郑齐猛.论法治思维.公民与法.2013(2). 蒋传光.法治思维: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思维模式.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12(6). 陈金钊.对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诠释.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2). 李雅云.善用法治思维化解社会矛盾.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3(1). 施爱民.论影响法律思维方式现代化的思维定势.法制与经济.200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