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法律未对电费收益权质押进行明确规定,但电力经营企业出于自身融资建设的迫切需要,以及理论界对收费权质押的争议不断升温,都呼吁法律法规对电费收益权质押早日予以明确规定。从电费收益权定义、属性进行剖析,分析其立法的可行性,并提出明确电费收益权可以质押、质押权生效的条件、公示原则以及明确登记机关等立法建议。
关键词:
电费;收益权;质押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8-0156-02
1 电费收益权定义及属性剖析
1.1 电费收益权定义
我国法律未对电费收益权进行明确定义。
但是根据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3月1日发布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计基础[2000]19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电费收益权,是指电网经营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售电收入方式,获取一定收益的权利”。由此可见,电费收益权包含电网经营企业经国家批准销售电力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根据《湖北省发电企业电费收益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办法》(鄂经电力[2006]204号)第一条规定:“湖北省境内的发电企业将上网电量电费收益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订立后,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电费收益权质押合同登记”。可见,电费收益权主体也包含发电企业。
鉴于此,本文认为电费收益权是指电力经营主体经国家电力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取得销售电力并收取电费的权利。电费收益主要分为电力生产企业的电力上网销售收益和电网经营企业的供电电费收益。
1.2 权利属性剖析
(1)电费收费权本质属于物权。
物原则上是指有体物,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能为人力控制的电、气、光波、磁波等。但作为例外,权利亦可作为物的客体。权利作为物的客体其本身必须有载体。电费收益权是权利的一种,以电为其权利载体,并以收取电费实现权利,其本质属于物权。
(2)属于财产权。
物权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具有财产权,电费收益权必须具有财产性,否则不能称为物。电费收益权是一种投资性收益权,是由行政机关批准或许可的权利,能够带来或产生经济效益;其与政府为了实现某种经济职能而实施的行政管理收费权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是一种财产权,后者是一种行政权。
(3)属于可期待收益权。
电费收益权是一种可期待收益权,其与股票、票据、存款单不同,不是既得权,是一种期权,但这种权益存在着客观现实的可能性,只是由于收费权的价值收益的影响因素很多,这种预期经济收益的经济价值也就难以确定。
2 电费收益权质押可行性分析
2.1 具有现实基础
电费收益权质押首先解决了电力经营企业融资和项目建设的担保需要,满足债权人资金安全性的要求,大大减轻和降低债务人的融资成本,以及担保成本和压力,使投资者能够迅速筹集资金用于投资建设,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电费收益权在实践上的重要意义使其在法律上加以确认成为必要,有利于充分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使财产的非所有人利用财产成为可能,体现了社会发展对物的利用从物的物质形态向物的价值形态逐步变化,并适应当代知识经济的发展以及高新技术、无形资产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日益需要,有利于资产的有效充分利用以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益,符合市场经济的根本特征。
2.2 有法律基础
我国法律法规未明确电费收益权可以质押,但是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地方性规章给出了认可电费收益权质押的信号。
(1)我国《担保法》、《物权法》考虑到法律的滞后性,均留有“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的兜底规定,给司法实践中为电费收益权等权利质押提供了法律基础支撑。根据本文前述,电费收益权属于财产权,依法可以让渡,符合《担保法》和《物权法》对权利质权有关财产权性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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