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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的制约瓶颈与实现路径

时间:2021-05-14 16:55 点击:
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是新阶段农业农村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继承发展,充分体现了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通过对农业经营体制制约因素及制约瓶颈的分析,提出可通过采取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有序管理、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加快培育新型农
  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完善创新,是激发生产经营活力、保障现代农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动力之源。党的十八大和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创新农业经营体制,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作出全面部署。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人口结构、就业结构也发生深刻变化,农业经营方式不适应的问题日益突出。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使生产关系更好地适应生产力发展,是新阶段农业农村发展的必然要求。
 
  1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的必要性
 
  1.1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继承发展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特色农业现代化的制度基础。这种基本经营制度,是在农村改革的伟大实践中形成的,并在农村改革的深化中不断丰富、完善、发展。创新农业经营体制不是对农业家庭分散经营组织的全面抛弃,而是把家庭分散经营的优势与社会化的统一经营和服务的优势结合起来,是农村生产力的一次“再解放”[1]。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就是适应发展现代农业需要,着力在“统”和“分”2个层次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实现“两个转变”。
 
  1.2创新农业经营体制充分体现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
 
  实现农业现代化是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目前,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发展势头强劲,而农业现代化发展则相对滞后,成为影响经济社会长期均衡稳定发展最突出的隐忧。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既可以强化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对农业的反哺带动作用,利用工业实力、信息畅通和城镇繁荣带动农业农村快速发展,也有助于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保持农产品价格稳定,为国民经济平稳健康运行奠定基础,使农业现代化对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的支撑更为坚实。
 
  1.3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是解决农业经营方式新问题的举措
 
  目前,农业经营方式面临着经营规模小、方式粗放、劳动力老龄化、组织化程度低、服务体系不健全等诸多突出问题。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转移就业,各类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断涌现,为新型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提供发展广阔空间。创新农业经营体制使农业经营方式更好体现集约化、规模化、组织化、社会化要求,实现加快我国现代农业发展、推动农业更好更快实现现代化,有效解决小农户的家庭经营与大市场的矛盾问题,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2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的制约瓶颈
 
  经过3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我国已形成了以承包农户为基础的家庭分散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双层农业经营体制。但离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还有很大差距,当前农业生产经营体制还存在着许多与现代农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
 
  2.1家庭分散经营制约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人口越来越集中到经济发达地区,农产品消费地与产地距离越来越远,分散的小规模农户无法驾驭远离的大市场。
 
  2.1.1农户经营的素质不高家庭经营数量庞大、规模狭小,兼业化、副业化和老龄化现象日趋严重。根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全国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20016万户,从事农作物种植业的农户平均土地经营规模不足0.67hm-2,90%左右的农户养肉牛数量在2头以下、养猪数量在10头以下;全国农业从业人员中,51~60岁占21.3%,60岁以上占11.2%,女性占53.2%。文化程度方面,文盲占9.5%,小学占41.1%,初中占45.1%,高中占4.1%,大专及以上占0.2%[2],这种趋势不改变,根本不可能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农业发展。
 
  2.1.2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一在分散小规模农户生产无法克服的弊端下,各地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龙头企业,正在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推动力量。家庭经营在农村经济向商品化、现代化转变的大背景下,已经超越土地承包经营,超越原来的集体经济,超越行政界限。农民为了克服分散经营的局限,有效地抵御自然的和社会的双重风险,要求加强社会化服务。正是适应这种需要,超越地域性集体经济组织的专业性,综合性服务组织,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开始在农村涌现出来。至2011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达50.9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成员达3444.1万个(户),平均每个合作社有近70个成员;通过合作社带动非入社成员5366万户,平均每个合作社带动105户。种植业、畜牧业、服务业、林业、渔业合作社数依次为24.6万,14.4万,4.6万,2.6万,2.0万个,占合作社总数的比重分别为48.3%,28.2%,9.0%,5.1%,3.9%[3]。从总体上看,种植业、畜牧业合作社占近九成,农业发展急需的服务业合作社数量相对不足,现今也存在着经济实力弱小、服务能力不强、合作机制不够规范等缺陷。
 
  2.2集体统一经营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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