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森林采伐限额是国家按照合理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对森林和林木实行限制采伐的最大控制指标,国务院批准的年采伐限额,每五年进行一次调整,其范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禁伐森林、林木,还包括各种采伐所消耗的资源总额,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对我国广大林区意义重大,是调节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二者平衡关系的重要措施,但在实行中仍然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不准确。一方面,对森林年采伐量的制定主要是根据不同的林种如用材林和经济林,选择适合的方法和林分质量调整系数进行定量估算,但由于林木生长周期较长,种类繁多复杂,加上地域差异,往往难以精准确定森林年采伐量,另一方面,受利益熏心的驱使,一些经营单位的经营目标更专注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单位经济效益的提高,这样使得他们很少会考虑其行为的生态效益,多报采伐限额,因此会采伐更多的树,从而破坏生态建设。 (2)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执行不力。基层单位申请森林采伐数额,其后经国家林业部门审核批准,予以颁发采伐许可证,这样才能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使得制度的执行力不从心,一方面一些部门人员收受贿赂,利用特权,发放关系证;另一方面,森林资源的复杂性,价值评估的困难性,使得严格执行制度的难度大,成本高,基层单位难以承受或不愿意花大代价严格执行,这些都导致了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执行不力的问题。 (3)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中对超限额采伐的惩罚难度大。事实上我国对超限额采伐的惩罚措施也是相当明确而严厉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发现违背采伐限额的个人、企业往往有着不得以而为之的理由,我国的价值观普遍认同将以德治国作为依法治国的一个补充,这样在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司法部门的人往往容易打出同情分,从而导致执法不力。 2.5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政策 合理的生态效益补偿对生态建设起着激励作用,但实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概念界定不清楚。虽然理论基础比较成熟,但在实行过程中,对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范围、措施难以达成一致。二是补偿方法单一,实施标准过低。我国现有的生态效益补偿多数采取一刀切方式,补偿标准落后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能实时反应森林生态效益价值。三是农民经营参与程度不够。目前,生态效益补偿管理及实施多是由政府各部门策划、组织、监督等,林农通常是被动接受,参与程度小。 3完善林业生态建设的建议 一是要建立健全林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机制,责任到人,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现象,比如贪污、贿赂等,绝不姑息;二是林业生态建设指标应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各地情况的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味追求地方经济发展而忽略生态建设,而在生态建设的时候也不应为了完成指标而毁坏农民的耕地;三是林业税费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不适应林业生态建设的稳步健康发展,应逐步取消;四是抓好退耕还林抚育管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大力宣传和倡导退耕还林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着力提高退耕户对工程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从而使其管理好退耕地;五是加大国家级公益林补偿兑现完成情况调度,协调配合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做好补偿兑现督促监管工作,以确保按时保质完成2014年度国家级公益林补偿兑现;六是加大野外禁火的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实施《野外禁火令》的监督管理力度,严格执行《野外禁火管理办法》的规定,形成长期的监督管理机制,依法管理野外用火,降低森林火灾的发生率,维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七是进一步抓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4结语 总而言之,生态建设工作难度大,任务坚决,为山九仞,不能功亏一篑,在造林中出现问题不可怕,关键是在于怎样解决。要始终保持从善如登、从恶如崩的警觉,将护林工作从一点一滴做起,绝不以牺牲生态环境来作为地方经济发展的代价。针对各地的具体情况争取变压力为动力,变被动为主动,依法行政,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力争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保护自然、尊重自然、合理利用自然并主动开展生态建设,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参考文献: [1]葛立波.浅谈新形势下的林业生态工程建设[J].改革与开放,2010(12). [2]张於倩,王玉芳.林业生态建设的成效、问题及对策[J].林业经济问题,200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