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施过程中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比较大,无法实现其约束性。有时候,政府所下达的命令没有在地方上得到充分的传达,部分地方政府官员会因为自身的一己私利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进程进行一定的干扰,同时,执法与司法体系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对于这一工作中的行政主导来讲,在其中的隶属关系相对其他部门的工作而言是比较严格的,通常会出现部门分割以及条块分割的现象,另外,将行政作为主导,会使环境司法的功能以及地位出现大大的降低,与之相应的,环境执法的相关功能也会出现降低,对司法的作用造成一定的影响[4]。
三、如何解决新环保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1、要加强执力度。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要对环保执法力度进行一定的加强,对相关部门的环境执法行为进行一定的规范,另外,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应得到一定的加强。在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市场主体所表现出来的趋利性越来越明显,一部分企业为了获得眼前的利益宁愿受到处罚也不愿意对污染进行一定的治理,政府之前所实施的各类处罚无法对排污企业产生根本性的撼动,所以,对于不同的污染行为所实施的处罚应该是程度不同的,要依照相关法规对破坏环境资源的人以及企业进行严肃的处罚,要使那些破坏环境的行为能够得到与之相应的处罚,同时还要对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一定的规范,确保他们的执法行为能够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5]。
2、防止地方政府对执法行为进行行政干预,应实施垂直管理。在现阶段,各地的招商引资行为无疑为本地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为了能够获得显著的政绩,部分地区的领导在看待经济项目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本地的经济发展以及自己的政绩,并不是环境保护问题,这也是由于地方上的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能太弱以及管理权太过分散造成的。所以,地方上的环境保护部门的负责人应该由其所属的上级环保部门进行直接的任命,这样就能够确保政令的畅通,能够让环保执法以及环境管理的工作能够更容易展开。使本地区的环境管理工作能够得到更好的执行,同时也促进本地区环保执法的规范化进行。
3、要对环保部门所拥有的执法权力进行一定的强化,使其执法能力能够得到一定的提高。目前,在我国法律的实现虽然不需要进行强制执行,但是在执法过程中,如果没有强制执行这一后盾,也是很难实现法律的实行的,面对这一问题,可以实行以下方案,首先,要使环保部门真正掌握一定的强制执行权,如冻结、扣押以及查封等;其次,可以对外国的先进经验进行吸收和借鉴,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方法。最后,对于期限治理问题,要让环保部门具有一定的决定权[6]。
结束语
新环保法对于改善我国的环境以及对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新环保法中仍旧存在着一些不足,需要得到不断地完善,进而使我国的综合国力以及国际地位得到显著地提高。因此,我国的各界人士应共同努力,使我国的新环保法能够得到不断地完善与进步。
参考文献
[1]甄会敏.环保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4,16:179-180.
[2]易理旺.新环保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探讨[J].广东科技,2014,20:202-203.
[3]于弘池.分析环保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科技展望,2014,16:216.
[4]王澎涛,魏秀稳.环保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衡水学院学报,2005,02:31-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