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政府环境义务和责任的强化
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离不开政府责任强化。“在环境治理体系中,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行为都对环境政策的实施效果产生影响。但对于一个地方的环境保护而言,地方政府则发挥着主导和核心作用,这是由环境保护自身的外部性和中国政治体制下政府对工业发展的主导作用共同决定的。”⑨盲目招商,责任不明及监管失灵是土壤重金属污染加剧的原因之一。新《环境保护法》规定政府应对环境质量负责,但未明确责任类型。当出现环境司题需要追究政府相应领导者责任时,如何追究,是否追究都没有相应的公众来监督,从而使环保司责失去了权威性和震慑力,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⑩可以在政府政绩考核增加环境考核,建立有效环保司责监督机制,明确司责标准,使司责程序真正具可操作性。
随着经济发展,土壤重金属污染日益加剧,不加以治理则势必导致生态失衡,损害公众健康。但我国涉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仅散见于《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且缺乏可操作性,而无专门单行法。生态文明视野下,应立足国情,并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构建土壤重金属污染预防和治理体系,明确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责任,才能有效促进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
注释
①于建国:《我国汞污染防治现状和发展趋势》,载《化学工业》2010年,第2-3期。
②朱静:《美、日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度对我国土壤立法的启示》,裁《环境科学与管理》2011年第11期。
③张辉:《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法制建设》,载《生态安全与环境风险防范法治建设-2011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11.8.6-9桂林)论文集》。
④胡耐根:《重金属铅、汞污染对人的影响》,载《环保论坛》2009年第35期。
⑤黄艳群:《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制问题的思考》,载《法制博览》2014年。
⑥肖萍.张宝:《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构建》,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
⑦罗吉:《维持生存之本,保护财富之母——关于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问题的思考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第645页。
⑧王树义:《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几点思考》,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3期。
⑨李鑫:《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山西财经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⑩李敏、王路、杜晓丽:《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构想》,载《法治与社会》2008年第2期,第49页。
⑾张凌云、齐晔:《地方环境监管困境解释——政治激励与财政约束假说》,栽《中国行政管理》2010年第3期。
⑿常纪文:《环境标准的法律属性和作用机制》,载《环境保护》2010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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