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府定义的局限性 政府通过定义、限制和规范农业组织的地区单位来施加他们的力量。描述农业空间的地域和法定国家职权构成了国家精英们的重要工作,并影响着社会权力在农业活动中的特征。从Mauryas时代之前,我们就可以看到这项活动的文献记录,但现代历史学家却经常性的将起源于殖民时代的有关领土的思想强加于南亚的土地上。随着东印度公司为拉吉邦划定了界限,它也用规定农业区域的地产法和税收政策'确定'了农业区域范围。到1815年,拉吉已经确立了农村作为农业管理的基本单位。例如,尼泊尔今天就不在这个区域之内,因为它在对东印度公司的战争中没有一个具体的胜利,但今天这个国家代表着一个有着古老文明遗产的地域。现代化使"文明的传统"出现(有现代才有所谓传统),而个体农民家庭用自身拥有的资源耕种自己土地的村庄区域就在在其中。这个被称为'印度'的区域成为传统的区域,村庄和家庭农场成为其基础的单位。这个名为'印度'的文化建构开始以一种思想为基础,即从古至今一种基本的文化逻辑事实上组织了其所有构成地区(村儿)的农业。而关于这种单一的逻辑是应理解为剥削还是协商一致的条款一直争议不断,但是,在南亚所有现代国家的领土内,稳定传统的乡村社会成为了在殖民主义时代到来前已经存活千年且基本不变的古老的农业文明的领土。 以上是南亚古代农业的状况,但是没有给南亚农业一个标准的定义,农业本身诠释着一个复杂的生产活动,它包括着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样,南亚农业所表现出来的特征复杂性和涵盖的广泛性是世界农业的缩影,各地域农业因地而异会有不同的特征,但在世界上农业有极其的重要性,可以肯定地说,从古至今农业在社会的发展中起着主体作用,社会的其它方面是农业的扩展和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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