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完善基建配套。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力度和速度,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特别是要尽快改善农田水利、机耕路、生产路和电力设施等生产条件,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创造条件,切实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确保粮食生产旱涝保收。同时,建议各类农业基建项目要优先向土地规模比较集中的优势区域集中。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还要给予农业经营主体用地、用电和农产品运输优惠。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可以允许按规模经营面积的0.3%~0.5%占用土地,其用地视作农业生产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经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乡(镇)国土所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得改变用途。同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优先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专门用于经营规模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产品仓储、加工、包装等永久性基础设施建设。供电企业应开辟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的用电业务办理绿色通道,提高用电业务办理效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和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规定车辆,在各类道路上均免费通行。 参考文献: [1]张义珍:《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与发展趋势》,《新疆农垦经济》1998年第5期,第7~9页 [2]黄祖辉俞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约束与发展思路———以浙江省为例的分析》,《中国农村经济》2010年第10期,第16~26页 [3]孙中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夯实建设现代农业的微观基础》,《农村经营管理》2012年第1期,第1页 [4]陈春生:《中国农户的演化逻辑与分类》,《农业经济问题》2007年第11期,第79~84页 [5]李炳坤:《发展现代农业与龙头企业的历史责任》,《农业经济问题》2006年第9期,第4~8页 [6]《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55页 [7]田霖孔喜梅:《“三农”问题新视角“二次飞跃”寻出路》,《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第174~176页 [8]向国成韩绍凤:《分工与农业组织化演进:基于间接定价理论模型的分析》,《经济学(季刊)》2007年第2期,第513~538页 [9]黄祖辉等:《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要创新》,《农村经营管理》2011年第8期,第26~28页 [10]张云华:《企业下乡租地应有门槛》,《农民日报》2012年3月7日 [11]张晓山:《有关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评论》,《中国农民合作社》2010年第5期,第28页 [12]孙中华等:《关于江苏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农业经济问题》2010年第8期,第30~3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