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区别于普通农户的根本特征,就是以市场交换为目的,进行专业化的商品生产,而非满足自身需求,而区别于农业企业的根本特征,就是以自有劳动为主,依靠家庭劳动力就能够基本完善经营管理。 二、家庭农场的生成机制 家庭农场是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要弄清家庭农场的生成机制,需要从制度变革的动力、制度环境与我国的基本国情三方面进行解释。 (一)家庭农户有向家庭农场演变的动力 无论是一般农户还是家庭农场,都始终是更大经济体系的一部分,都在市场力量的制约下,与其他经济主体一起从事生产与交换,所不同的只是参与程度。在机遇与风险双重力量的作用下,“农户与市场的关系是一个连续的压力区间,它从承担风险并获得参与市场的好处,延伸到为生存而保留非市场的生产基础”。在双重作用下,农户与市场之间的压力空间受到挤压,完全参与市场可以带来高回报,而非市场的农业生产行为不足以提供生计保障,从而使得农户保留非市场农业生产行为的基础逐步瓦解。在政府和市场等外界力量的推动下,家庭农户向家庭农场制度演变的动力将逐渐加大。这种动力来源于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两个方面。 家庭农场产生的制度供给在于,政府的政策支持、各地的经验探索与农业经济理论发展。家庭农场产生的制度需求在于,我国快速城镇化和工业化带来劳动力、土地和农业企业家管理才能等稀缺要素相对价格的变化,以及化肥、农药和农业机械等农业技术进步与现行分散家庭经营之间的不匹配性。家庭经营制度是家庭农场产生的制度基础。从农户经营角度来说,在制度环境、政策支持和农业理论等制度供给推动下,技术进步和稀缺资源相对价格的变化,导致农户劳动生产效率的提高和专业化分工扩大,产生组织演进与制度变迁的内生性需求。同时,农村劳动力向外转移、农村土地流转,以及农业技术与农业机械普及等构成制度变迁的外生性推动力量。在内外力量的相互作用下,家庭农场产生的微观条件日渐成熟,制度环境逐步形成。 尤其要说明的是,政府的政策供给在家庭农场成长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例如,吉林延边州颁布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专业农场发展条例》,上海松江区制定了《松江区关于鼓励发展粮食生产家庭农场的意见》等。这些政策实施以后,家庭农场在延边州、松江区等地取得了快速发展。但是,政府的政策支持还必须与家庭农场生成的微观环境相结合,与家庭农场的发展进度与速度相一致。如果忽视家庭农场产生的基本条件,一味地依靠政策支持,不仅不能促进家庭农场的发展,而且会因权力滥用扰乱市场秩序,导致不公平的市场竞争。 (二)家庭农场需要特定的制度环境 如果将家庭农场看做一种制度安排,那么其产生和发展必然受制于特定的制度环境,需要满足一定的基本条件。国内外发展经验与我国的发展实践表明,家庭农场的形成与壮大,需要的制度条件至少应该包括:以专业化分工为基础的劳动力市场制度;具有稳定明晰的产权且可规模化集中的土地制度;以农业机械化、金融服务、市场信息与科技信息服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制度等。 1.劳动力市场制度 家庭内部分工出现以后,产生了劳动力兼业化和专业化两种趋势。一方面,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瓦解,农户在市场体系中的独立性逐渐丧失,农民越来越多地依靠非农收入;另一方面,部分农民不断扩大农业生产规模,演化为专业农户。在这个双向变动的过程中,劳动力流动既是必然要求,也是前提条件,而劳动力的顺畅流动需要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制度作保证。 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一方面可以进一步推动农村劳动力职业分化,促进土地流转与集中;另一方面也可以满足家庭农场的雇工需求,推动农业的商品化、产业化经营。正如黄宗智和彭玉生指出,由于农村劳动力的大规模非农就业,农村出现越来越多的土地流转,从而使得适度规模生产的大户或家庭农场大量产生。这些农场由此达到自家劳动力充分就业的规模,一反过去因土地稀缺而处于“劳动力过剩”或“就业不足”的状态。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可以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就业空间,也为家庭农场的产生创造了条件。例如,2011年,吉林延边州城镇化率达到67.04%,家庭农场发展迅速的图们市城镇化率更是高达81%。在城镇化的带动下,延边州农村劳动力转移进程大大加快。为进一步解决农民的兼业问题,促进土地流转,延边州开始大力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给予进城农民在就业、教育、生活等方面同等市民待遇,积极解决进城农民住房、医疗和养老问题。经过几年的发展,农民进城定居者越来越多,推动了家庭农场的发展。同样,上海市松江区家庭农场的产生也是建立在劳动力大量向非农转移的基础上。2009年,松江区农民非农就业达到17.75万人,占农村总劳动力的90.28%,为家庭农场产生奠定了基础。可见,家庭农场制度产生的前提在于,劳动力能否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和迁徙,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制度能否建立和完善。 2.土地流转制度 土地制度是所有农业制度安排的基础和核心。家庭农场区别于传统家庭经营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土地实现适度规模集中。众所周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但也使得土地经营细碎化,导致土地利用效率难以提高。同时,由于现行土地制度产权不明晰,制约了土地商品属性的充分发挥,制度性排斥了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 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型经营主体,需要以明晰而稳定的土地产权作为基础。因此,一方面,要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并长久不变,依法完成确权、颁证制度,赋予农民稳定的土地发展权利;另一方面,需要创新土地流转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保证土地经营权的合法有序转让,实现土地适度规模集中。延边州在支持和鼓励家庭农场发展的同时,积极引导农民流转土地,通过固化土地基本收益权、确保土地流转收益权和稳定农村集体经济收益权等方式,保障土地流转双方的权益。松江区对于家庭农场的经营者,采用延长土地流转期限、严格资格认定和考核标准等措施,建立农场主租赁农地的进入与退出机制。武汉市在发展家庭农场过程中,实施了农民土地入股、合作社中介、整村流转等模式,依靠发展产业、强化服务推动土地流转机制创新。浙江慈溪市更是通过资金补助等方式,建立土地信托机构,大力扶持家庭农场流转土地。可见,能否建立明晰而稳定的土地产权体系和灵活多样的土地流转机制是家庭农场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制度条件。 3.社会化服务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