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是一种重要的现代农业微观经济组织。随着农村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的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将会成为现代农业经营的重要模式选择。本文对家庭农场的定义、特征及类型进行了梳理与归纳,运用制度变迁相关理论,辨析了劳动力市场制度、土地流转制度与社会化服务制度与家庭农场之间的相互关系,并对其产生的诱因条件、制度安排与影响进行了探讨。最后指出家庭农场制度是对我国家庭经营制度的继承和完善,既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也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关键词:家庭经营;家庭农场;新型经营主体;制度变迁 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在论述适度规模经营时,明确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党的十八报告进一步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3年一号文件也明确指出,要“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随之而来,如何对家庭农场进行认定、注册和登记,如何在财政、税收、保险等方面实施优惠政策配套,也成为中国理论界和实践界广泛关注的问题。因此,从制度变迁与制度安排的角度出发,对家庭农场的定义、特征、生成机制及社会经济效应等进行剖析,深入思考家庭农场与农业经营模式变迁之间的关联,对当前我国家庭经营制度完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家庭农场的定义及其特征 (一)家庭农场的定义 俄罗斯《家庭农场法》规定:家庭农场是享有法人权利的独立生产经营主体。它可由农民个人及家庭成员组成,并在利用终身占有、继承的土地和资产的基础上进行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按照美国农业部《1998年农业年鉴》的定义,一个“家庭农场”应该满足以下条件:(1)生产一定数量拿来出售的农产品,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农场而不仅仅是一个乡下住户;(2)有足够的收入(包括非农收入)支付家庭和农场的运营、支付债务、保持所有物;(3)农场主自行管理农场;(4)由农场主及其家庭提供足够的劳动力;(5)可以在农忙时使用季节工,也可以雇佣少量的长期农工。日本虽然没有关于家庭农场的明确规定,但是其关于农户与经营体的划分,尤其是关于“销售农户”和“家庭经营体”的划分,可以为我们理解家庭农场的定义提供帮助。农业经营体指直接或接受委托从事农业生产与农业服务,并且经营面积或金额达到一定规模的农业经济组织。根据组织属性,农业经营体可分为“家庭经营体”和“组织经营体(法人)”。日本“家庭经营体”的概念与本文的家庭农场比较接近。 国内的相关研究也对家庭农场的定义进行了概括归纳。有学者认为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是一个面向市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从事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企业化经济实体。也有学者认为,家庭农场是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以现代化技术、规模化经营、企业化管理为组织特征的一种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具有外向性、开放性、竞争性等特点,以市场为导向,以收益最大化为目标。关付新将家庭农场的制度特征归纳为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而将家庭农场的组织特征概括为现代化技术、规模化经营、企业化管理和现代化农民。在上述观点的基础上,本文认为,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家庭农业,家庭农场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融合科技、信息、农业机械、金融等现代生产因素和现代经营理念,实行专业化生产、社会化协作和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微观经济组织。它可以将传统农民转型升级为职业化、专业化的法人农民,是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织形式。 (二)家庭农场的主要特征 归纳家庭农场的主要特征,将有助于明确家庭农场的经济学定义,虽然研究者们各自的表述方式和侧重点不同,但几乎所有的学者都认为家庭农场应该具有企业化的法人特征,多数学者认为还应具备市场化、现代化等特征。结合我国国情,家庭农场的特征可以归纳为家庭经营、适度规模、市场化经营、企业化管理等四个显著特征。 第一,家庭经营。家庭农场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保留了家庭承包经营的传统优势,同时又吸纳了现代农业要素。经营单位的主体仍然是家庭,家庭农场主仍是所有者、劳动者和经营者的统一体。因此,可以说家庭农场是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有效途径,是对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第二,适度规模。家庭农场是一种适应土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的组织形式,是对土地流转制度的创新。家庭农场必须到达一定的规模,才能够融合现代农业生产要素,具备产业化经营的特征。同时,由于家庭仍旧是经营主体,受资源动员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的限制,使得经营规模必须处在可控的范围内,不能太少也不能太多,表现出适度规模性。 第三,市场化经营。为了增加收益和规避风险,农户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同时从事市场性和非市场性农业生产活动。市场化程度的不统一与不均衡正是农户的突出特点。而家庭农场则是通过提高市场化程度和商品化水平,不考虑生计层次的均衡,而是以盈利为根本目的的经济组织。 第四,企业化管理。根据家庭农场的定义,家庭农场是经过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农场主首先是经营管理者,其次才是生产劳动者。从企业成长理论来看,家庭农户与家庭农场的区别在于,农场主是否具有协调与管理资源的能力。因此,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以现代企业标准化管理方式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三)家庭农场与农业企业、家庭农户的区别 首先,从土地角度来看,农业企业经营的土地主要靠租赁。除东北地区之外,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家庭农场要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必须租赁土地。可见,土地能否顺利流转,是农业企业和家庭农场得以生存的前提条件,而普通农户往往成为土地的供给方。其次,从资本角度来说,农业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主要靠外投资本,具有明晰的资本收益率。与之相对,普通农户是一个生产与消费相结合的经营单位,其生产也主要以自有资本为主,以生计成本来衡量效益,而不是资本收益率。而家庭农场则需要外投资本与自有资本相结合,资本收益率更接近于农业企业。再次,从劳动角度来说,除一些农户联合经营组成的合伙企业之外,农业企业的劳动要素主要依靠雇佣劳动力,而普通农户的劳动要素主要依靠自有劳动力,偶有邻里间换工。家庭农场的劳动要素则同时来源于自有劳动力与雇佣劳动力,但是以自有劳动力为主。第四,从经营者劳动性质来看,农业企业的经营者更多地表现出企业家才能,以管理性劳动为主。普通农户主要以生产性劳动为主,而家庭农场主处于一种过渡形态,以生产性劳动与管理性劳动相结合,二者之间的比例会根据经营规模与经营项目不同而变化。最后,从产品属性上看,农业企业和家庭农场的农产品主要用于出售,担负着交换盈利功能,而普通农户生产的农产品更多地是担负着维持生计功能。 可见,无论是在土地、资本和劳动等生产要素构成上,还是经营者劳动和产品属性上,家庭农场都比较接近于农业企业。相对于普通农户,家庭农场更加注重农业标准化生产、经营和管理,重视农产品认证和品牌营销理念。在市场化条件下,为了降低风险和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家庭农场更注重搜集市场供求信息和建立农产品营销体系。同时,为了追逐更大的收益,家庭农场有针对市场需求,依托当地的自然资源条件,采用新技术和新设备,生产高附加值农产品的动力和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