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作为民间金融的一种主要形式,近年来规模和方式逐步得到发展和充实,在一些地区与正规金融相互补充,成为中小企业及小微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渠道,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目前,我国金融体系发展尚不完善,金融机构的职能并不完备,无法满足整个市场的发展需求以及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因此,民间借贷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是,民间借贷在满足中小企业及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的同时,其规模开始迅速扩张,一定程度上成为了经济市场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促进经济发展过程中是一把“双刃剑”。
据某市关于民间借贷的调查报告显示,该市2010年民间融资规模大约120亿元,占当年全市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的34.61%。其中中小企业及小微企业约占融资总额的35.83%,并且,此数据仍处于持续上涨的趋势。这种现状的产生正是由于宏观调控进一步压缩了正规金融供给,推动了民间融资的快速发展。与此相对应的是,由于没有风险可控机制,大部分的借贷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上,缺乏稳定的担保和完整的资金链的支持,所以纠纷案件的数量在持续上升,对金融市场和社会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如何将优势最大化,风险最小化,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难题。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特点
(一)民间借贷以信用方式为主
借贷双方的借贷行为大都以信用方式为主,通常情况下完成借贷只需要通过口头约定或者借条的形式,大大缩短了获得资金的时间。这样虽然提高了融资的效率,但是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风险。一旦双方出现纠纷,因为没有充分的证据,且资金链条不完整,很容易导致金融市场的混乱。
(二)民间借贷实施的步骤方便快捷
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相比,融资程序更加方便快捷。正规金融机构在通常情况下,倾向于向资金信用状况良好的大型企业提供贷款。对于小微企业来说,现阶段融资的特点大多为:金额小、期限短、时间紧,通过民间借贷融资更为合适。但是,不可避免的产生由于缺乏稳定的担保和完整的资金链的支持所导致的困境。
(三)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我国的民间借贷目前仍然处于法律的相对空白地带,合法地位并没有得到确切的认定。一些不法之徒就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开设“地下钱庄”、发放高利贷、发行地下六合彩等等,相当多的非法行为充斥其中,甚至包括黑社会势力也借机谋取私利。民间借贷游离在正规的金融体系之外,即无异于其自身发展,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对于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都是百害而无一利的。
三、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对策
(一)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规范民间借贷机构
我国应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允许民间借贷活动合法化,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并且,把民间借贷机构纳入我国金融业的日常监管制度中,引进常态化管理,建立民间借贷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这样既可以促进民间借贷的健康规模发展,又可以在其违反金融秩序甚至产生违法犯罪情节后能够被及时制止,并能最大程度的减少对金融市场的破坏和对国家经济秩序造成的不良影响。
(二)加强正规金融的自身体制建设,改变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水平
各金融部门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摈弃借贷管理中一切不合时宜的做法,切实解决中小企业及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金融机构应积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创新金融业务,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相当程度上是银行业垄断程度过高,银行的服务重心没有放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缘故。因此,应引导民间借贷组织逐步演化为规范化运作的、定位于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成立服务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的专业银行。非公有制经济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规范和发展民间借贷机构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与加强正规金融的自身建设相结合,既可以充实和完备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又顺应了时代的发展潮流。
(三)发挥民间借贷的优势,促进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共同发展
发挥民间借贷快速便捷的优势,为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同时要加强对于民间借贷的监管,使其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能够进一步合法化,发挥自身的优势和作用,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化、规模化经营,使其与正规金融共同发展,满足经济市场整体的发展需求,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总而言之,近几年我国的民间借贷发展的十分迅速,应当改变传统观念,顺应时代和经济的发展需求,不要一味的否定和打压民间借贷,而是要建立健全法律规章,确立其法律地位,从改革和发展的角度规范的引导民间借贷,把民间借贷作为国家宏观调控大局中的一个因素来考虑,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管理和引导,推进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共同发展,使市场经济更加健康繁荣。
参考文献:
[1]李新.我国农村民间金融规范发展的路径选择.金融出版社,2008.
[2]王俊波.货币政策调整与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经济研究导刊,2009(8).
[3]陈志武.金融的逻辑.国际文化出版社,2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