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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众筹融资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研究(2)

时间:2016-03-14 10:12 点击:
四、我国互联网众筹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作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互联网众筹融资是解决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途径,它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提高了融资效率,加速了企业技术创新进程,对于推动

  四、我国互联网众筹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作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互联网众筹融资是解决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途径,它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提高了融资效率,加速了企业技术创新进程,对于推动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着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影响着科技型小微企业众筹融资的安全性和便捷性。
  (一)互联网众筹法律体系不健全,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当前,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和意见,如《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但尚未上升到法律层次,专门针对互联网众筹融资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极易产生相关的法律风险。一是非法集资风险。互联网众筹与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相近,虽然二者具有本质区别,但因模式相似容易使大众对互联网众筹产生误解,降低了对众筹项目的关注。在实践中,也曾出现过假借众筹骗取项目支持者出资的行为。二是知识产权侵犯风险。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布的众筹项目基本上都是一些创意或“半成品”项目,大多没有申请专利权,无法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一旦发生侵权,维权将困难重重。因此,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顾虑,许多科技型众筹项目发起者只向公众展示部分内容,而这又影响了项目的关注度,不利于众筹的开展。
  (二)互联网众筹平台运营水平参差不齐,行业自律亟需加强
  一是众筹项目的准入缺乏行业标准。其运营水平参差不齐,设定的众筹项目准入门槛不一,特别是各类科技型的众筹平台,对项目的审核和发布没有设定统一的标准,使得个别众筹项目存在欺瞒投资人,抽逃资金的现象。另外,各众筹平台为了扩大竞争优势,对筹资人身份和项目审核上比较随意,甚至采用虚假宣传的方式诱导投资人。二是众筹平台融资款项管理不规范。目前的众筹平台一般都把自己定义为中介机构,不参与实际的投融资活动,然而由于融资不确定性和时间差等原因,融资款总是先汇集到众筹平台,平台实际上发挥了资金管理者的作用,增大了资金抽逃的风险。
  (三)互联网众筹多以单一网站为主,没有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
  完整的众筹产业链条应该由三部分组成:上游方是筹资人和项目包装商,中游方是众筹网站和项目推广商,下游方是投资人。在众筹开始阶段,筹资人在网站上传项目介绍,其制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该项目的关注度,之后需要有专业的项目推广商后续跟进。但我国目前的互联网众筹多以单一网站为依托,尚未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科技型小微企业众筹项目发起人由于自身力量单薄,很难对项目进行完善包装和有力推进,而这些又正是众筹项目能否成功的关键。因此,仅仅依靠互联网众筹网站的推广和宣传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介入,以期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服务科技型小微企业。
  五、国际经验借鉴
  欧美发达国家互联网众筹的实践发展和理论研究都较为领先,积极借鉴其在法律体系构建、众筹平台管理、筹资者和投资者监管等方面的相关经验对于完善我国互联网众筹行业发展,特别是对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律法规体系构建
  由于众筹融资在很大程度上受国家监管立法的影响,所以欧美主要发达国家纷纷出台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确立其合法性,鼓励和规范众筹平台发展。美国于2012年通过了《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JumpstartOurBusinessStartupsAct,简称“JOBS法案”),正式将众筹融资合法化。意大利于2013年签署了《DecretoCrescitaBis法案》及监管细则,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股权众筹合法化的国家。法国政府于2014年通过了由财政部和经济部联合制定的《参与性融资法令》,成为继意大利之后第二个对众筹进行立法的欧盟国家。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ConductAuthority)于2013年和2014年相继发布了《关于众筹平台和其他相似活动的规范行为征求意见报告》(TheFCA’sRegulatoryApproachtoCrowd-fundingandSimilarActivities)和《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TheFCA’sRegulatoryApproachtoCrowd-fundingOvertheInternetandthePromotionofNon-readilyRealizableSecuritiesbyOtherMedia),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推动众筹行业有效竞争。
  (二)众筹平台管理
  一是实施牌照管理。大部分国家对众筹平台采取牌照管理制度,一些国家则为众筹平台设立了一类单独牌照,法国、美国、日本将其定位为“集资门户”,其标准明显低于金融业务牌照;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规定,股权众筹平台必须在FCA登记注册,只有通过FCA认证的公司才能从事股权众筹相关业务。各国对众筹平台的准入一般不设定资本金要求,日本、韩国、西班牙设定了较低的资本金要求。二是不直接参与资金流转。美国很多众筹平台完全中立,通过银行或者第三方平台进行资金流转,平台自身不经手相关资金也不涉及项目投资。有的众筹平台代表投资者成为初创企业的直接股东,投资者享有基金权益,资金通过第三方托管账户托管,达到筹资金额后一定期限内由第三方托管账户转给初创企业。
  (三)筹资者约束和投资者保护
  对于筹资者,美国的JOBS法案进行了严格约束,要求其必须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简称SEC)完成备案,并向投资人及中介机构披露相关信息,禁止通过广告形式促进发行,定期向SEC和投资者提交关于企业运行和财务情况年度报告。在投资者保护方面,一是设置投资者准入门槛,保护投资者资金安全,使其风险承受能力控制在财务负担范围之内。如美国的JOBS法案规定只有认可的投资者才可以参与众筹行为,认可的出资者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年收入超过20万美元或者资产净值超过100万美元。英国FCA要求在众筹平台提供股权众筹投资的企业应当只对特定类型投资者发行,并规定了成熟投资者的认定方式。二是设置事前事后风险规避制度。一些国家要求投资者在投资前必须填写风险测试问卷、签署风险揭示书。英国FCA告诫投资者必须要知道相应的投资风险,参与的投资人不能加入金融服务补偿机制。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设置了冷静期制度,在冷静期间,投资者可以无条件撤销投资。
  六、对策与建议
  加快互联网众筹融资行业规范发展,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快速成长,需要政府、众筹平台、筹资企业和投资者等参与主体协同创新,同步加速推进,共同建立健全互联网众筹融资生态圈。
  (一)科技型小微企业应充分利用互联网众筹平台发展壮大
  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而言,要紧紧抓住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巨大机遇,加深对互联网众筹融资运作模式的了解,通过众筹平台的互动交流,减少投融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积极吸引公众投资。具体而言,科技型小微企业应进一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特别是创新产品的消费者认可程度,吸引公众的关注和投资热情;选择口碑好、信用度高的众筹平台,提高众筹成功率;尽量表明自身的经营范围及经营内容,将自身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将资金使用用途和方式公开透明化,让投资者可以即时了解跟踪资金去向;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防止项目创意在展示过程中被模仿和剽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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