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制度经济学和政治学新制度主义在发展中都因为缺乏现实性、历史性和社会性而受到批评。面对相似的问题,经济学领域兴起了以青木和格雷夫为代表的比较制度分析,政治学领域兴起了历史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本文从制度观、制度对行为的影响、制度的变迁、过去的制度对现在制度的影响、文化观念和意识形态在制度形成和发展中的作用等方面,对比较制度分析和历史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进行了比较,就未来制度研究的发展趋势提出了看法。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比较制度分析;历史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 新制度经济学在面对新古典经济学时的态度十分矛盾,一方面,批判新古典理论过于抽象,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借助于新古典的研究方法。这使得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面临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现实性与理论性的矛盾,即如果放松在信息、理性和认知方面的假设条件,可以更贴近现实世界,但会导致新古典理性选择范式的失效,难以形成一般性的理论;如果坚持较为严格的假设条件,又不能很好地解释制度的形成和演变;二是研究缺乏历史性与社会性,即新制度经济学在很大程度上抽象掉了行为人所处的历史情景和受到的社会约束。这两大问题阻碍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作为对上述问题的反思,新制度经济学家已经开始了将不确定性、有限理性和认知模式纳入制度研究的工作,也进行了一些降低历史和社会约束方面的抽象程度的尝试,其中以青木和格雷夫为代表的比较制度分析(comparativeInstitu-tionalAanalysis,简称为CIA)在这方面的工作最为引人注目。 无独有偶,政治学家们也遇到了与新制度经济学家类似的问题。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也因其反现实、反历史和反社会而受到批评。“反现实”,即假设前提(完全理性和外生偏好)过于简化,具有Hall(1996)所说的“无情的优雅”;“反历史”,即忽视过去的制度对现在制度选择的影响,认为有效率的历史过程是迅速地走向某种最佳解决办法的过程;“反社会”,即忽视个人身处其中的社会关系对制度产生和变迁的影响。这些问题使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在解释现实政治世界时遇到了很多困难,比如无法解释无效率制度的存在、对不同制度之间的共时互动和历时互动也无力驾驭等等。面对这些与新制度制度学相似的问题,政治学领域兴起了历史制度主义(HI)和社会学制度主义(SI)。 本文将从什么是制度、制度如何影响行为、制度如何变迁、过去的制度对现在制度的影响、文化观念和意识形态在制度形成和发展中的作用等方面,对新制度经济学的新发展(CIA)与政治学领域兴起的HI和SI进行比较,希望通过这种学科间的对话与交流思考如何推动制度研究的深入发展。 一、制度及其对个体行为的影响 (一)各具特色的制度观 在CIA中,青木将制度概括为关于博弈重复进行的主要方式的共有信念的自我维系系统,其中“博弈重复进行的主要方式”可以等同为博弈规则;格雷夫认为制度是由规则、信念、规范和组织构成的系统。虽然表述形式有差异,但从本质上讲,他们都将制度看作是平等的参与人相互博弈所达成的均衡。他们认为任何一项制度都包括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要素,强调它们之间的相互契合。格雷夫指出只有与信念和规范相一致的规则,才是当事人有激励遵守的规则,才能成为制度系统的一部分;同样地,只有与行为协调一致的信念和规范才是制度系统的组成部分。 HI和SI也强调制度不仅包括正式规则,还包括文化、规范和惯例等非正式规则。其中,SI的制度定义更加宽泛,他们将制度基本上等同于文化,不仅包括正式的规则、程序或规范,而且还包括象征系统、认知模式和道德模板。与CIA将任何一项制度都看作正式和非正式制度要素构成的系统不同,HI和SI用“两分法”的眼光来看待制度,人为地将制度区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他们在研究时各有侧重,前者主要研究正式制度,后者主要关注非正式制度。另外,与CIA将制度看作平等参与人博弈的结果不同,HI特别强调权力和资源的不平衡分配,将制度视为不平等的政治集团之间斗争的产品。同时强调制度在各社会集团间不平等地分配权力的方式,认为制度给予不同集团的接近决策过程的机会大小是不一样的。SI则忽略了各方行为者之间可能存在的权力冲突。 (二)制度如何影响行为 在CIA看来,参与人的偏好是外生于制度的,制度通过既协助又制约的方式影响参与人的行为以实现其外生偏好。一方面,在一个信息不完全的世界里,制度可以帮助理性有限的参与人节约决策所需的信息加工成本;另一方面,制度通过为参与人提供关于制度均衡的信息协调他们的信念,从而控制着参与人的行为决策规则。在多种可能性中,共有信念引导着参与人朝着某一特定的方向行动。格雷夫还进一步指出不同的制度要素在影响行为方面发挥不同的作用,“规则”提供共享信息并协调行为,“信念”和“规范”提供遵循规则的激励,“组织”产生并传播规则。 SI和HI则认为制度首先塑造的是参与人的偏好。在他们看来,制度不仅提供信息和认知模板,还影响着行为者的身份认同、自我印象和偏好,行为人的策略本身也是经过制度过滤后才被构建出来的。“通过创造新的行为者及身份感,通过给行为者提供成功与失败的标准,通过构建关于恰当行为的规则”,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规定了个人的偏好并构建了他们的自我身份认同。在HI看来,个人行动遵循的是“最优标准”还是“满意标准”,是受理性驱使还是受特定的文化模式所驱使,要视特定的制度背景而定。制度构造了政治的情境,决定了行动者的偏好、策略和利益。 二、行为假设与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 (一)行为假设:薄弱的理性还是厚重的理性 CIA承认理性是有限的,在他们看来有限理性不仅包括有限信息,还包括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如青木认为个体参与人不可能具备关于博弈规则的完全知识,也不可能对其他人的策略决策和所处的情景做出完备的推断。相反,他假定每个参与人只拥有关于博弈结构的有限的主观认知,这些认知来自过去的经验,只有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认知出现内部危机时才被修改。格雷夫原则上承认无论是信息还是认知都是有限的,但在实际研究中,为了能够运用古典博弈论(该分析框架假设参与人的决策集合是事先固定的)研究制度,他保留了参与人拥有信息的有限性,认为社会规则能够为参与人提供信息和协调,帮助他形成关于他人行为的预期,回避了参与人认知能力的有限性。 CIA与以往的新制度经济学将有限理性等同为有限信息相比已经前进了一大步,但在HI和SI看来,他们所持的是仍然是一种薄弱(Weak)的理性观。所谓薄弱的理性观,是指他们忽视了制度在塑造个人理性过程中的作用,把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研究的先验性前提。与薄弱理性观相对应,HI和SI提出了自己厚重(Sick)的理性观,即认为制度塑造了参与人的理性(不仅包括信息和认知,还包括追 求的目标)。如SI认为个体的理性本身是在特定的情景中由制度建构出来的。他们不是在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假设下去谈理性选择,而是在选择行为是有目的和有意识的意义上来讨论它。在HI看来,除非已知相关情境,否则任何关于“自利行为”的广泛假设都是无意义的。我们需要一个基于历史的分析去澄清什么是他们力图最大化的东西,以及为什么他们强调特定的目标甚于其他的目标。 (二)研究方法:均衡的还是非均衡的 在对制度变迁的研究中,青木和格雷夫的侧重点有差异:前者强调制度之间共时性和历时性关联,致力于提供一个分析经济整体制度安排及其变迁的统一框架;后者更倾向于比较不同经济体中具体制度安排的差异,或研究某项具体的制度安排如何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变迁。但是,CIA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在他们看来制度变迁就是从一个博弈均衡到另一个博弈均衡,是“沿着均衡点的演进”。他们致力于解释从新均衡到旧均衡的过程,努力把一系列的博弈均衡连接起来。即使在分析整体性制度安排时,青木也坚持均衡观,他认为各个博弈域的制度之间相互耦合、相互嵌入,形成有机的制度系统;整体性制度的变迁,是各种不同制度之间相互关联方式的变迁。 HI和SI强调制度变迁是多项制度共同演化的过程,分析各种组织和制度如何相互关联塑造制度变迁的过程乃至结果。其中HI特别强调多项制度之间的相互作用,质疑将某一项制度安排从整个制度结构中分离出来单独研究的方法,认为必须将其放在更广阔的情景(制度结构)中。在这一点上,他们的看法与青木相似。与青木不同的是,HI并不假设这些相互作用(交叉)的制度能够互相适应,形成彼此一致的整体。制度之间可能存在矛盾,为行为人提供多元化的行为逻辑。同时,他们也不赞成用均衡观来看待制度及其变迁,认为“制度本身是政治冲突和选择的有意或无意的结果”,相应地,制度变迁是充满了矛盾和冲突、充满了偶然性和无效率现象的历史过程。历史过程不会产生均衡,它会产生独特的、但是次优的结果。 (三)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 在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这一问题上,CIA强调制度自身发展的累积性影响,给出了制度变迁的内生性解释。如青木指出在一定的外生和内生规则下,重复博弈的累积性后果可能导致资产、权力和社会角色分配的不平等,当不平等累积到临界规模时,就会引发内生的制度变迁。在对制度变迁机制的具体研究方面,CIA内部存在差异。青木对制度变迁机制的研究演化色彩更浓,特别强调认知能力有限的个体与制度之间的正负反馈:制度为个体行为提供信息,同时又对个人的行动决策施加“人为约束”;参与人相互作用共同再生和印证着制度,或在外部冲击和内部累积性影响下调整主观认知寻求新的行动可能性,使原有制度陷入危机。在格雷夫看来,制度变迁机制是多样化的,可能有较强的理性选择色彩,也可能有较强的演化色彩,取决于准参数(受现存制度影响而逐渐改变,如人口数量、贸易规模等)的性质:(1)如果准参数可被观察到,它们的重要性能被很好地理解,决策者可能意识到过去的行为不再是自我实施的,从而有意识地改变制度。通过公共决策有意识地选择替代性行为、建立新规则,是制度变迁机制的常见表现。(2)如果准参数是不可观察的、不确定的、不可识别的,制度变迁机制可能反映了个体愿意试验和冒险偏离过去的行为,或拥有更多知识的个人出现,指出新的制度均衡。 HI用权力不平等的参与人之间的冲突来解释制度变迁机制。他们将制度演变过程分成制度存续的“正常时期”和制度断裂的“关键时刻”。正常时期的制度变迁遵循着路径依赖规律,各种政治力量之间保持着某种平衡;但是在“关键时刻”,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的平衡被打破,冲突结果凝固形成新的制度。HI一方面强调制度变化是多种政治力量共同发挥作用结果,否认制度的可设计性,另一方面强调可能的新制度往往不是唯一的,最终形成哪一种取决于政治冲突各方的力量对比,也会受到其它“干扰”因素(如观念、信仰)的影响。在SI看来,制度可以等同于文化,其变迁是非常困难的。他们用“价值的冲突”来解释制度变化,即制度本身所宣示的价值与周围社会价值之间的冲突。但是,制度的变化又不能简单地归因于环境的变化,因为“制度不是现在外部力量或者微观行为和动机的简单反映,它们把历史经验也嵌入了规则、惯例和形式之中”。制度通过学习过程来确认和适应变化的环境,忽略了制度变化过程中所必然包含的各方行动者之间存在的权力冲突。总之,SI眼中的制度变迁是学习、适应、演化的结果,而不是有意识设计的结果。 三、历史、路径依赖与制度变迁 (一)历史为什么是重要的 “历史是重要的”,这已成为各流派制度主义者的共识。但在历史为什么是重要的问题上,他们之间的意见就不完全相同了。 CIA认为历史是重要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历史有助于精炼博弈均衡。如青木指出,当现存制度由于外部冲击或内部累积性因素陷入危机,参与人不得不调整自己的主观认知,修正对其他参与人行为方式的预期。伴随着参与人在制度危机下寻求新出路的过程,至少有几个潜在的制度有可能逐渐演化出来,相互竞争。究竟哪一种潜在制度最终成为预期收敛的聚集点,进而成为一种新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过去的制度即历史。格雷夫则认为历史不仅有助于精炼博弈均衡,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待精炼的潜在制度的集合。他指出过去的制度影响着新制度的学习和试验过程,影响引入新要素的成本和收益,使潜在的新制度倾向于与过去的制度相互关联而不是严重地偏离它们。 HI则认为个体的偏好不是不证自明的,而是需要加以解释的变量。历史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它不仅塑造了行为者的策略,而且还塑造了他们的目标和利益,通过建构政治情景影响政治结果。在HI看来,CIA存在的最大问题在于他们研究中的个人是抽象掉了时间和空间的理性人,其偏好是先验给定的。虽然格雷夫也提出了历史情景分析方法,但历史情景的作用也仅限于使理论模型的构建更符合史实,至于参与人,不管处于中世纪的穆斯林社会还是处于正走在通向“西方兴起”道路上的欧洲,都被先验地假定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 (二)历史如何影响制度的变迁 诺思认为历史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路径依赖上,即规模经济、技术互补性和网络外部性使制度一旦走上某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就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从而形成对该路径的依赖。实际上,过去的制度对现在的制度变迁的影响要复杂、深刻得多。格雷夫强调过去的制度影响现在制度的认知基础,认为个人在制度变迁过程中进行选择时会从过去的制度要素中汲取认知的、信息的、协调的和规范的内容。其具体机制包括:(1)环境效应,指过去的制度构成新博弈的外生规则的一部分;(2)协调效应,指过去的制度为当事人在多重可能的制度之间进行选择提供指导;(3)包含效应,指新制度很可能包括了过去已经存在的制度要素。格雷夫还指出以“群”形式存在的过去制度,其细节会影响制度变迁的性质:强互补的“群”,制度变迁很难发生,一旦发生更可能是全面的变迁;多个制度共享相同制度要素的“群”,变迁也很难发生,一旦发生将是革命性的;制度间联系较弱的“群”,变迁更可能是渐进的、局部的。 HI将历史看作一个过程,通过追溯事件发生的历史轨迹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考察过去对现在的影响。“过程追踪”是HI研究制度变迁的核心方法。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HI对长时间的、大规模但进程缓慢的制度变迁的关注,比如民主化、工业化、国家建立或福利政策的发展等。如果在短时期内研究,一些变化缓慢的关键性变量很容易被看作是固定的,从而被忽略掉。还有一些因果过程涉及多方面因素,其中的关联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充分显现,需要研究者在较大的时间跨度内进行研究。在历史影响制度变迁的机制上,HI主要强调路径依赖、时间序列和关键枝节点(CriticalJunctures)的重要性。他们认为诺思所说的路径依赖现象在政治过程中也广泛存在,因为一旦某种制度固定下来之后,学习效应、协同效应、适应性预期和退出成本的增大使制度的改变越来越困难。而且,由于政治领域制度高度密集性、政治权力的非对称性、政治本身的复杂性和模糊性等,都使政治领域的制度变迁显示出更强的路径依赖性。时间序列之所以重要往往是建立在路径依赖的基础之上的,自增强机制将某些选择从政治选择菜单上删除掉了。关键枝节点,就是原有制度陷入危机、多种潜在制度竞争的时期,最终哪一种潜在制度胜出将显著影响随后的制度变迁。HI认为抽象地讨论多重均衡的精炼意义不大,重要的是识别、探究这些关键枝节点,将其放在所处的历史情景中加以研究,这也是HI更为宏观的研究视角的一大优势。 四、意识形态、文化观念和非正式制度 诺思在运用新古典框架研究制度变迁时,遇到了以下主要问题:为什么多数国家没有像西欧那样产生有效率的制度安排?为什么无效率的制度能够持续存在?作为对上述问题思考的结果,他在《经济史的结构与变迁》中引入了意识形态,在《制度、制度变迁和经济绩效》提出了路径依赖理论,力图解释人类经济制度的演变与停滞和无效率制度的存在。其中,路径依赖意味着“历史是重要的”,强调过去的制度对现在制度的影响;引入意识形态则体现了非正式制度的重要性。 一旦我们承认非正式制度(如习俗、惯例等)是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就不可避免地将意识形态(指行为人的主观认知模式)和文化观念(指共享的价值观念)这些被新古典理论看作外生的变量带人了制度研究的视野。这是因为非正式制度(或者称为“规范”)根植于特定社会的文化观念之中,深刻地影响到了行为人的意识形态。当我们沿着“非正式制度是重要的”再前进一步,追问非正式制度如何形成和演化、它通过什么机制影响行为人的选择,就不能不关注文化观念和意识形态,否则就无法回答上述问题。现实中制度理论的发展体现了这一趋势,除了诺思在20世纪90年代后转向研究非正式制度的形成和演化之外,青木和格雷夫也在将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纳入制度分析框架上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CIA将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纳入分析框架的方式与他们的制度观是一致的。在他们看来,制度本身就是包含了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要素的系统。其中,非正式的制度要素就体现为支持博弈均衡的共有信念。在共有信念形成和演化过程中,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或者说,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正是通过影响共有信念的形成和演化进入制度分析框架的。那么,影响是如何发生的呢?CIA通常将文化观念看作是外生的,用参与人协同修正意识形态来解释制度变迁,将作为非正式制度要素的共有信念看作参与人之间策略性互动的内生性结果。具体的机制如下:每个参与人对于博弈结构都有自己的主观认知,当他们基于自己的主观认知选择的行为相互一致(即均衡化)时,他们的主观认知将被行动共同决定的可观察的事实证实,并作为未来行为决策的指南而不断再生产出来。如果基于参与人主观认知的行为未能产生预期的结果,一种普遍的认知危机随之出现,并引发人们寻找新的认知模式。在多样化的新认知模式中,究竟哪一种能成为所有参与人的共有信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参与人身处其中的文化观念。文化观念协调了众多参与人的意识形态,为新均衡的实现提供了聚焦点。 HI和SI都强调文化观念的重要性,这体现在他们宽泛的制度定义上。在他们看来,文化进入制度分析的方式反映了他们“两分法”的制度观,即人为地将制度区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其中,HI主要关注各种正式的制度在政治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但很少有历史制度主义者坚持(正式)制度是产生政治结果的唯一因素,文化观念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等也是他们重点考虑的因素,他们尤其关注制度与文化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由于HI的中观和宏观视角,他们缺少像CIA那样基于个人认知模式的微观分析,微观基础的缺乏使HI不能够提供文化观念如何影响行为的更详尽的描述。SI主要研究非正式制度,他们将文化本身也界定为制度,从仅仅将文化看成是共享的态度和价值,转向了将文化看成是为行为提供模板的规范、象征或剧本的网络。通过将文化直接等同于非正式制度,SI眼中文化的影响远不止CIA所认为的协调参与人的意识形态、提供聚焦点那么简单。他们认为人首先是特定社会关系中的个人,该社会的文化观念指明了某人在既定的背景下能够把自己想像成什么样的。也就是说,文化不仅影响个体的策略性算计,还影响着他们的基本偏好和对自我身份的认同。如果用博弈论的语言来描述的话(虽然SI并没有这么做),文化塑造了参与人本身(偏好、利益和策略集合),提供了博弈的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博弈的结果。与CIA相似,SI也注重从微观层面分析文化与行为的关系(虽然两者的行为标准不同)。他们强调文化与个体行动之间高度互动和同构性的特征:当按照文化所提供的规范展开行动时,个体会自然而然地将自己建构成为社会行动者,参与有社会意义的行动,并不断地强化他所遵循的规范。 五、结论与启示 本文将经济学领域内制度研究的最新进展(CIA)和政治学领域内最近兴起的HI和SI进行了比较。这些研究是在各自的学科领域面对相似的问题——缺乏现实性、历史性和社会性——做出的不尽相同的反应。他们或多或少都在原有研究传统的基础上减轻了研究的抽象程度,包括对不确定性、无知和错误预期的抽象和对历史、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的抽象。这也体现了整个社会科学界共同关注的制度问题的最新研究趋势。由于不同流派拥有各自的理论渊源,当面对相似的问题,他们所做出的反应很自然地呈现出了路径差异。一方面,CIA坚持偏好外生和均衡观,始终把研究的理论性放在首位,强调对自己的命题提供“微观的诠释”;而HI和SI则坚持偏好内生和非均衡观,注重研究的现实性,理论构建上相应薄弱,缺乏微观基础。另一方面,CIA所做的工作更多地是将历史、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纳入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其研究在本质上仍然是演绎的,而不是经验的和历史的;而HI和SI扬弃了政治学和社会学组织理论的传统研究方法,主张用社会一历史方法取代建立在先验假设基础上的超越时间和空间的演绎方法,他们的研究在现实性、历史性和社会性方面都更强。除了上述差异之外,通过比较也可以看到各个流派在多个方面表现出了趋同性。如CIA更加关注各种制度之间的相互作用、共同演化,HI和SI则更加强调为制度分析提供一种微观行为理论;CIA认识到行为人在做出选择时受到意识形态、文化观念和从前的选择的约束,HI和SI也意识到通过引入厚重的理性观有可能实现与理性选择理论的融合。 各流派之间存在的差异为将来的制度研究提供了多角度的思考,它们之间的趋同则或多或少预示了制度研究未来发展的方向。本文认为: (1)未来的制度研究将是跨学科的,不可能在任何一个学科的内部完成。 (2)未来的制度研究不能单纯地地依赖演绎法或归纳法,将演绎法和归纳法结合在一起的社会一历史分析可能成为未来制度研究的主要方法。 (3)未来的制度研究将着力在微观行为基础和宏观制度结构之间建立起关联。 (4)未来的制度研究应该具有更广阔的时间视野,更加重视历史、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的作用。 “我们对制度仍然十分无知,在形成统一的理论之前,应该接受多元主义”。在社会科学领域新制度主义蓬勃兴起的背景下,“多元主义”应该跨越传统的学科界限。也许力图使不同领域的方法论和解释目标达成综合并不恰当,但试图克服不必要且过时的学科边界,通过不同理论流派在共同感兴趣的交叉领域的对话和交流来促进制度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却是个好主意。我国正在经历大范围的制度变迁,不仅包括各种经济制度,还包括政治制度、意识形态和社会规范;同时,我国有着深厚历史积沉和悠久的文化传统,对现有的制度变迁产生着深刻而复杂的影响。制度研究对象的群体性和制度研究背景的独特性,使我国本土的制度研究在寻求跨学科交流与合作、建立新的制度分析框架方面的要求更加迫切。在这样的背景下,同时考虑到国内学科分工严格、跨学科交流不足的现状,将新制度经济学的新发展与政治学新制度主义进行比较,对于解释我国正在经历的大范围制度变迁、实现其应有的理论价值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