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建立社会评估机构的激励机制。当前我国一些省份的教育评估机构基本属于代理政府行政权力的半官方机构,无法独立于政府与高校之间,并且很难给出令社会信服的评估结果。因此,在市场竞争的背景下,政府必须在宏观方面通过采用适当的行政干预手段或启动立法程序,建设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在微观方面要制定评估机构的设立标准,鼓励社会化教育评估机构的多样化发展,可以成立社会团体法人性质的评估机构,也可以成立基金会法人性质的评估机构,既鼓励同质化竞争也鼓励错位竞争,使高等教育评估机构生态性发展。另外,非营利性(公益性)评估机构的行为具有很强的利他性,在运行逻辑上遵循的是文化道德逻辑而不是市场逻辑,因此,政府应该通过税收政策、补贴政策,甚至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来支持这些机构的发展。 其次,健全社会评估机构的监督机制。评估机构的多元化并存与竞争可以激发活力、提升评估质量,但是,有很大一部分非官方评估机构具有营利性特征,它们属于公民社会更属于市场社会,当缺乏有效的制度规约时,它们的逐利性就会异常彰显,使评估异化为一种交易行为。因此,政府的核心任务就是要通过制度建设来规范社会化评估机构的市场行为,推动社会化评估机构的规范化与组织化建设,使这些评估机构真正成为公民有序参与高等教育质量建设的中介与平台,如健全监督与问责制度、制定规范化的评估秩序、评估成本的核算与公开制度、外部审计制度、收费制度等。政府还要加强对不同类型的评估机构进行资质审核与绩效评估,对有问题的评估机构进行跟进指导、责令整改、停业甚至撤销退出;政府还要对评估专家进行资质认证或者实行教育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4]促进高水平专家的成长以及专家队伍的形成,提高社会化评估机构的专业性与权威性。 3建立社会参与高校评估的筛选机制 社会化的评估机构与市场的联系最为紧密,可以敏感地发现公众的需求并适时地调节。因此,政府与社会化评估机构之间要建立互信机制,政府可以通过招标等形式将一些评估项目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化教育评估机构,在项目来源、指标设置、专家遴选、评估资金等方面,形成合理的竞争。但是,高等教育评估市场向社会机构开放也不是无条件的,而是要从三个原则把握其适合性。一是合法性原则,评估机构的选择与项目的招标等环节必须在法律框架之内,而不能跨越已有的制度规约;二是合理性原则,按照评估项目的性质、内容等选择最恰当的评估机构,使高等教育评估既体现评估的本质与目的,又关注评估的效率(社会性效率和本身的运作效率);三是现实性原则,评估工作必须与历史发展背景相适应,不能超越历史阶段,如在我国社会化评估机制尚未完全理清的情况下,高等教育评估全部实行社会化评估是不现实的。对评估项目与评估机构之间的切合度或适合性考量的目的就是建立合理的社会参与高校评估的筛选机制,让一些与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度极高或者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项目能够得到客观、具前瞻性的评估,达到质量与效率的最优化。 参考文献: [1]李华玲,李峻,论高校教学评估的“意义建构”[J],吉首大学学报(社科版),2013,(3):120-124 [2]骈茂林,教育评估中介组织发展若干问题探析[J],江西教育科研,2006,(2):12-14 [3]吴文平,公共治理视域中的西部农村公共文化发展机制研究[J],吉首大学学报(社科版),2012,(6):104-109 [4]程星,市场竞争中的高校评估及其范式的更新[J],高等教育研究,2008,(9):33-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