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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之权利的倾斜性配置(2)

时间:2014-03-07 15:11 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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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权利进行倾斜性配置有其必要性。首先,弱势群体的大量出现,社会矛盾日益尖锐,这是权利倾斜性配置的现实基础。随着社会问题的层出不穷,贫富差距的不断拉大,社会中生存的风险在加大。对于在这样的风险社会中生存着的公民尤其是对弱者的权利保护,更应受到重视并上升到国家法律。因为只有在法律的指引下,才能建立起一个稳定运转的系统性机制。其次,平等原则尤其是追求形式平等会破坏社会正义。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意识到形式平等会带来一系列深刻的社会问题,于是追求实质平等和结果公平成为了衡量正义的标准。最后,合理的权利倾斜性配置规则是实现立法目的的内在要求。权利倾斜性配置不仅要考虑正当性问题,更应考虑其规则的合理性问题,分析制度可能带来的负面效用,只有选择负面效用最小的规则安排,才能最终实现制度拟达到的目的。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对权利进行倾斜性配置,是因为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相比,其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表现在经济、专业技术、信息、权力配置、行使劣势等方面。例如发生在2010年的一个案件,被告人童某,是河南某县的公安局交警大队警察,其利用工作之便,将通过公安内部网络查询的公民个人人口信息、车辆信息、宾馆入住信息等,以开设淘宝网店、QQ聊天等方式,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6万余元。像这样利用个人信息,进行邮包诈骗、入室盗窃,侵害个人人身、财产的事件比比皆是,让人防不胜防。所以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赋予信息主体权利,并对个人信息的处理进行规制十分重要。

  三、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权利的倾斜性配置

  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并能得以固定和可以处理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应是调整发生在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在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等活动过程中因保护信息主体的权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为了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利,规范个人信息的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保护法》可以赋予信息主体如下权利:

  1.知情权,即知晓信息处理的权利,包括知晓信息处理者拥有个人信息的内容,获得其信息的来源,处理信息的目的,保护其信息的措施,披露或向其他机构提供其信息的范围,以及信息处理者的相关信息。

  2.选择权,即信息主体有同意或拒绝向信息处理者提供其个人信息的权利。

  3.查询权,即出于正当理由,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信息主体可以查询其个人信息被收集、处理和利用的相关情况。

  4.更正、删除权,即当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或发现错误时,信息主体有权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正,保证个人信息的完整和准确;在一定条件下,信息主体有权要求信息处理者删除其个人信息。

  5.安全保障权,即信息主体在提供其个人信息时享有其个人信息不受侵害的权利。

  6.结社权,即信息主体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得救济权,即当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被不当处理或泄露造成其损害时,信息主体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并能够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

  8.求偿权,即因信息处理者的不当行为,给相关信息主体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信息主体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同时,规定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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