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充分认识人与制度的关系为基础,体现博弈的均衡状态。
一方面,制度条件下,人的行动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人兼具理性与感性的,既有对事物的理性认识与计算、衡量,也有个人偏好与情感诉求;对事物的分析判断受信息量的影响,采取的行为除了与上述特点有关外,还与追求的目标、制度环境相关。一般情况下,人能够理智的清晰地把握制度的信号,知道违反制度带来的后果的,对自己行为的影响是清楚的。预期收益与成本、内在规范与机会等形成总和变量,“影响任何环境下的个人策略选择”,或者说“影响支持或不支持改变现有规则的个人决策”。
另一方面,人在制度中具有能动作用。斯格特指出,“组织中的参与者首先应该是社会行动者,正是他们的努力、遵循和不顺从,构建和决定了组织的结构”青木昌彦指出,只有被参与者接受,条文化的制度才能真正成为制度。制度中的人,不是完全被动接受制度的塑造、成为既定模式的接受者,而是在对环境与信息的掌握基础上,以理性判断、自身的信念与偏好、目标追求为指导,选择其认为最恰当的方式,在制度范围内采取行动。因此,即使在制定限定行为的条件下,个人行为仍然有灵活运作的空间,在制度框架内的个人会有自由裁决权,根据自己的目的来选择最有效的行动。换言之,人们对制度的遵循往往建立在对政策、环境及个人得失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实际上是一个博弈过程,制度设计应体现博弈的均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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