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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分为3个等级。分别高级教师(中级)、一级教师和二级教师(初级),通过评审获得资格。
一、政治思想要求
中学教师应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关心爱护学生,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承担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有良好的师德,为人师表,遵纪守法,团结同志,作风正派。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确定或晋升教师职务:⑴不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或在思想品德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者;⑵职业道德差,不能为人师表,在校内外影响较坏,仍无明显悔改表现者;⑶打骂、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⑷不服从分配,拒绝承担教育教学任务或在近两年内连续旷工五天(累计旷工十天)以上者;⑸职称评聘中弄虚作假者;⑹违反党纪、政纪等受记过以上处分未满一年者。
二、正常申报及评审标准
●小学二级教师
1、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高中毕业生取得干部身份担任小学(幼儿)教师三年以上,且取得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幼儿教师增加幼儿生理卫生考试合格证,担任小学三年级教师三年以上且已取得规定学历。
2、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法的基础知识,能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方法,胜任小学教学工作。
3、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和少年队辅导员工作。
4、能履行《试行条例》规定的二级教师职责。
5、按规定参加教师岗位培训,成绩合格。
6、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
●小学一级教师
1、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担任小学二级教师三年以上或高等师范学校及其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2、能独立地、熟练地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结合学科课程上好活动课,发展学生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3、具备正确教育小学生的能力,具有班主任、少年队员辅导员工作经验,教育效果好。
4、初步具有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和教育教学方法,及总结经验能力。
5、能履行《试行条例》规定的一级教师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6、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进修任务。
7、任现职期内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
●小学高级教师
1、中师毕业担任小学一级教师五年以上,专科毕业担任小学一级教师三年以上,或高等师范学校及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见习期一年期满。
2、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文化专业知识,教学经验丰富,能选择良好的教学方法,培养学生能力,发展智力,并能结合学科课程,上好活动课程,教学效果显著。
3、掌握比较扎实的小学教育理论,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或班主任工作方面有较丰富的经验,善于根据学生的年龄特征和实际,善于结合学科教育,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教育效果显著。
4、在教育教学研究中有一定能力并承担一定教学研究任务,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价值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论著。
5、能组织指导一、二、三级教师进行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取得明显效果。
6、能履行《试行条件》规定的高级教师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7、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成绩合格。
8、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一次考核结果为优秀。
三、破格申报及评审标准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条件,但任现职年限已满三年、学识水平能力业绩突出,考核优秀,具备下列六项条件中三项(其中第一、二、三项必备一项)可破格申报评审。
1、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获市政府以上授予的模范、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或市以上教育部门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称号或获县、区政府二次授予的模范、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称号。
2、获市政府授予的学科带头人称号或市级骨干教师称号者。
3、获市以上教育行政和教研部门统一组织评审认定的优秀课一等奖或指导学生教育教学活动获市以上奖励五人次以上者。
4、直接主持承担县区以上教改实验项目,经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验收认定(有推广价值或获教育教改研究成果证书)。
5、在市以上学术会议上或在专业刊物上发表交流不少于三篇对教育、教学有指导价值的学术论文。
6、公开出版过本人撰写或主持编写的教材或经审定公开出版的教学参考书或与教育、教学有关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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