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审原则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要坚持客观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体现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用人导向,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二、评审范围和对象
我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少年宫等)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
三、评审职级
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要逐步实现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四、评审形式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原则,采取讲课说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学术成果、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
五、评审条件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中小学教师评审条件,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联合制定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核准的《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执行。
六、评审组织
(一)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中小学教师正高级、高级专业技术水平专家评审委员会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负责组建,负责呼和浩特市、包头市正高级、高级教师的评审工作。
(二)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中小学教师中、初级职称(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公务员局)、教育局负责组建,负责本市中、初级教师的评审工作。
(三)两市各级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25人,由教育领域业务水平高,思想品德好、教书育人成绩显著、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在当地威望较高的知名专家、学者、且具有高级教师资格5年以上的教师担任。评委会根据工作任务可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3人以上,设组长1名。
(四)试点地区实行异地评审制度,选调异地评委进行评审;实行评委轮换制度,已连续三年担任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委,原则上不得担任本年度的评委;每年必须保证三分之一的评委实行轮换;实行纪检监察制度,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同志对职称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实行观察员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观察员,对职称评审全程,包括小组审议、评委投票等各个环节进行观察和监督。
(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建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库。评委库成员由业务水平高,思想品德好、教书育人成绩显著、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在当地威望较高的高级教师和专家组成;评委库组成人员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
七、申报程序
(一)试点地区中小学教师申报职称评审,须个人提出申请。申报教师根据本学校(单位)岗位设置情况及评审条件,提交能够反映其政治表现、品德修养、教学质量、学术水平等方面的材料,填写《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表》。
(二)经所在学校初审合格后,在全校范围内集中进行公示。
(三)经公示无异议人员,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审核。对不符合职称申报规定程序、群众意见较大及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员,不得推荐上报参加评审。
八、评审程序
(一)召开评审工作会议。进行评审工作安排部署,并宣布评委会委员及各学科组成员名单。
(二)进行评审业务培训。组织全体评委学习《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规定,明确评审纪律和要求。
(三)组织开展面试答辩。围绕课堂教学要求,重点测试申报人员的课堂教学水平、教学理念和教育教学理论的实际运用能力。申报一级、高级、正高级教师,必须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教师教育教学能力面试答辩,答辩结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四)审议材料。专业(学科)组成员根据申报教师提供的评审材料,对申报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认真审议,并将审议意见送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表决。
(五)评委会表决。召开评审委员会表决会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出席;评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到会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为评审通过。对评审未通过的人员,评委会不再进行复议。
(六)公示。评审结果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以及“呼和浩特市人事网”、“包头人事人才网”公示7个工作日。
(七)核准。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公务员局)审核确认,印发核准文件。
九、附则
(一)民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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