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医学》(双月刊)创刊于1974年,原名《职业医学》,从1999年第3期开始更名为《职业医学》。国内外公开发行。本刊主要报道我国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科研成果;新的监测技术、标准和方法;职业流行病学调查及其监督与管理经验;职业病诊断、治疗及中毒急救、有关病例分析和有实际指导意义的评述性文章;与职业有关病伤或新危害因素的调查和研究。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主办单位:中华预防医学会;华南区域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中心 国际标准刊号:ISSN 2095-2619 国内统一刊号:CN 44-1484/R 邮发代号: 46-103 复合影响因子:0.548 综合影响因子:0.468 创刊时间:1974 出版地:广东省广州市 收录情况: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收录 维普网、万方数据库、知网数据库、化学文摘(网络版)收录。 主要栏目:论著、调查与研究、职业病临床、法规标准、监督与管理、监测检验方法、标准讨论、港澳职业卫生、综述、讲座、经验交流等栏目。 投稿须知: 1来稿内容 1.1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劳动保护与安全技术、监测检验等方面的科研论著与经验总结。 1.2有关职业流行病学的调查报告。 1.3职业卫生、职业病诊断等有关标准的研制和对现行标准的讲座、讨论意见及建议。 1.4职业病临床诊断、病例分析、急救治疗、病案或病理讨论。 1.5有指导意义的述评性文章,有参考价值的国内外文献综述,专题与系列讲座。 1.6厂矿中与劳动、职业有关疾病的调查与防治经验。 1.7职业卫生、职业病的监督与管理经验与体会。 2来稿要求及注意事项 2.1来稿要具科学性、实用性和可读性。论点明确,论据充分可靠。表格简明、规范,插图最好用电脑绘制。照片要黑白清晰,色彩鲜明。 2.2来稿要文字精炼,表达贴切,合符逻辑。论著、调查与研究、综述、讲座一般不超过5000字(包括摘要、关键词、正文、图、表及参考文献),其他稿件不超过3000字。来稿请采用打印及电子文档方式并对行距作1.5倍间隔。 2.3文章题目字数限25字以内,请附英文题目及作者姓名拼音。 2.4论著及调查与研究栏目的稿件要编写200~300字结构式摘要;其他栏目要编写200字以内结构式摘要。结构式摘要分为目的、方法、结果、结论4部分;同时提出3~8个关键词,并应按《医学索引》(IndexMedicus)的医学主题词表(MeSH)进行标引复核。论著及调查与研究稿件的英文摘要(应隔行打印)、关键词要与中文对应,并附英文文题、作者姓名(前3位)及第1作者单位。 2.5作者应是在本研究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对发表该文的内容负责的人员。每篇论文的作者数不宜超过6位,超过6位时请投稿时附必要的说明,其他对研究有贡献者列入致谢部分。集体署名的文章必须明确对该文负责的关键人物。请附第1作者简介(包括出生年份、性别、学历、职称和主要从事工作或研究范围)。作者单位名称、邮政编码及作者简介脚注于首页左下方。 2.6获国家及部、省、直辖市级科学基金资助者或属攻关项目、获科技成果奖及国际学术会议宣读论文者,请在文稿首页下脚注明,并请注明基金号,可优先发表。 2.7医学名词以《英汉医学词汇》为准,如用缩写词代替术语的全称时,必须在正文首次出现时用括号写上全称。 2.8计量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规定执行,并参照医学上选定的国际单位制以外的暂时许用单位;实验数据统计无误,并注明所用统计学方法。 2.9参考文献按GB/T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采用顺序编码制著录,以作者亲自阅读的近期公开发表的文献为准(内部资料、待发表等不得列入);其编号按正文中首次出现的次序连续排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加方括号标于右上角。并按引用顺序排列于文末。文献著录格式如下: 【期刊】作者(前3位).文题[J].刊名(外文按《医学文献索引》格式缩写),年,卷(期):起页-迄页. 【书籍】作者(前3位).文题[M].∥主编者.书名.版次.出版地:出版者,年:起页-迄页. 或:主编者.书名[M].版次.出版地:出版者,年:起页-迄页. 参考文献中的作者,1~3名全部列出,3名以上只列前3名,后加“等”。 2.10来稿请寄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文档通过E?mail发到我部邮箱。来稿须附单位推荐信。推荐信应注明对稿件的审评意见以及无一稿两投、不涉及保密、署名无争议等项。 3根据《著作权法》,并结合本刊具体情况,凡来稿在接到本刊回执后3个月内未接到稿件处理通知者,系仍在审阅中。作者如欲投他刊,请先与本刊联系,切勿一稿两投。请自留底稿,本刊一般不退回原稿。但稿件用否本刊均会通知作者。 4来稿一经采用,须由作者亲笔签署“论文著作权转让书”,专有使用权归中华预防医学会和本刊编辑部所有(有权以电子期刊、光盘版等其他方式出版),未经同意,不得转载、摘编。文稿的光盘版、电子期刊版等的稿酬与印刷版稿酬一次付清,不再另付。 5来稿一律文责自负。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本刊可对来稿作文字修改、删节,凡有涉及原意的修改,则提请作者考虑。修改稿逾3个月不寄回者,视作自动撤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