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农业信息化;农业信息服务绩效;农业信息服务绩效评价体系 【论文摘要】目前有关农业及农村信息化评估的理论与模型大都注重对信息化建设成效的测评,很少专门就农业信息化绩效或信息化为农业服务绩效的评估研究,这种现状恰恰与信息化的宗旨相悖。故而农业信息化评估理论与方法必须由注重信息化建设成就向注重信息化实际成效转变。 1、我国农业及农村信息化水平测评模型述评 近年来,我国学者对农业及农村信息化建设水平测评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较系统的探索,形成了数种相关模型,为我们深化这一领域的研究奠定了必要的基础。但从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可比较性的要求来看,仍存在着较明显的缺陷。 1.1“6大类25项子类指标体系”述评 该测评模型依据农村信息化理论,将农村信息化建设概括为农村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农村信息网络建设、农业信息技术应用、农业信息产业发展、农村信息人才、农村信息化外部环境等6个要素,筛选出适合我国农村信息化发展实际的25项具体指标,形成测评体系。据此,作者对我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农村信息化发展水平进行了测评与分析,并对东、中、西部农村信息化水平进行了比较研究。 此测评模型是目前为止我国关于农村信息化水平测评较为成熟的指标体系之一。它应用了我国目前认可程度较高的“农村信息化六要素”理论,将其六大要素作为测评体系的一级指标,在此级指标之下,又设计了相应的若干二级指标。二级指标的选取,基本上体现了系统性、典型性和可操作性,指标数量亦适中,即能够从整体上反映我国农村信息化的主要方面,又不至于繁琐、纷杂,理论性与应用性结合的较好。 但此测评模型在科学性方面还有一些值得商榷之处: (1)“农业信息产业”子系统的指标体系不能科学反映“农业信息产业”水平。首先,“农业信息产业”下的“信息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占全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信息产业研究与开发经费占各地GDP比重”这2个二级指标均属综合经济的范畴,其与农业的直接关联度显然不及工业、服务业,以此类指标作为“农业信息产业”水平测度主体指标,并占据51%的权重,颇有牵强之嫌。其次,将“农村人均邮电业务量”纳入“农业信息产业”范畴,亦有所不妥———此指标所反映的实质内容是通信业在农村的发展水平,侧重于国家或地区信息产业本身的状况 (2)个别一级指标的设立,不能够全面反映农村信息化的某类子系统。如“农村信息人才”及其3项二级指标的设立,仅仅能够反映农村信息化主体中的一小部分内容,未能全面体现对农村信息化主体主要内容的测评,因为农村的信息化,绝不是仅靠信息中心从业人员、信息员、科技人员的能力就能如期实现的,更主要的还要靠亿万农民的积极参与。 (3)个别二级指标归类不科学。如“农业信息产业”中的“农村人均邮电业务量”与“农村信息资源”中的“电话通话次数”大体属同一类指标———从不同角度反映着农村信息资源传递或流通水平的高低,而在该模型中,这两个指标却被归入了不同的一级指标体系中。 1.2“7大代表性指标体系”述评 该测评模型根据信息化的基本要素,参考国家信息化指标体系,结合我国农村信息化发展特点,并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准确性以及统计口径的一致性,选取了能够代表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农村信息化人力资源、农村信息技术普及与应用的7项典型指标,形成相应的测评体系,据此,研究者对我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农村信息化发展水平进行了测算与分析。 此测评模型突出的优点在于简明扼要,以最典型的指标反映农村信息化整体水平,其数据的可获得性,应用的可操作性,方法的通用性也是显而易见的。然而,此测评模型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指标类型在比例结构上严重失调。农村信息化的内容或农村信息化建设的基本要素至少应包括农村信息化发展环境、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农村信息化资源体系、农村信息化服务体系、信息化主体体系。而此测评模型的7项指标中,有6项为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领域,仅有1项为农村信息化服务体系或服务主体方面的,其他领域的指标则为0,指标选取的比例结构严重失调。 (2)与“综合评价指标系统”名实不符。此测评模型名曰“农村信息化水平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但其选取的指标不仅少,而且过窄,仅以涉及两个领域的代表性指标作为测评农村信息化整体水平的模型,显然是片面的。 1.3“5大类14项子类指标体系”述评 该测评模型在参照国家信息化指标构成方案的前提下,结合我国农村实际,遵循系统性、全面性、普适性和尽量量化的原则,从经济实力指数、信息基础设施指数、信息终端设备指数、人力指数、信息领域指数等5个方面,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14项具体指标,构建出农村信息化评价指标体系,据此,研究者对我国四大地区农村信息化总体水平进行了测评与比较研究。 此测评模型的优点在于:(1)将某些制约农村信息化建设的宏观因素纳入指标体系之中,从更广阔的视野来评判一个地区的农村信息化发展水平;(2)对农村信息化人力资源的认识比较到位,能够抓住信息化主体的内涵并设计与之相应的测评指标;(3)将信息资源的利用,放到了一级测评系统之中,较好的反映了农村信息化的实质,并针对这一实质内容设计了相应的二级测评指标。此外,此测评模型共选择了14项具体指标,具有较突出的简明性。 此测评模型的不足之处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1)此测评模型的“经济实力指数”子系统中的3项指标,均为宏观经济指标,与农村信息化的联系过于间接,况且占据了整个指标项目的21.4%,势必影响到农村信息化水平测评的科学性。 (2)一些关键性指标的可获得性较差,影响指标体系的客观性。此测评模型中“农村信息基础设施指数”的4个指标“用地区通信设施的总体数量代替”,农村信息服务人员数量指标“用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职工人数代替”,农村互联网用户比例“用地区综合互联网用户比例代替”。[5]在总共14项指标中,有6项指标的数据是通过“代替”来解决的,“代替品”占全部测评指标数的42.9%,较严重的影响了指标体系的客观性。 (3)个别一级指标下具体项目的选择矫枉过正,影响指标体系的全面性。如“人力指数”,仅以“15岁以上成人识字率”来反映农民信息化人力水平,也存在着片面性。此外,将“信息终端设备指数”从“信息基础设施指数”中提取出来,单独设为农村信息化评价指标体系的一级类目,到底有多大的合理性,亦值得商榷。 1.4“6大领域23子类指标体系及5大领域20个子类指标体系”述评 “6大领域23子类指标体系”测评模型以农村信息化工作评价试点为基础,以对北京市农村信息化指标体系构建和信息化水平测度为项目依托,结合国家信息管理与信息学信息化指标体系和其它指标体系,及北京市农村的实际情况,应用农村信息化产业链理论,设计的一套包括农村信息资源建设、农村信息网络建设、农村信息化政策支持、农村信息技术应用、农村信息人才培养、农村信息产业发展等6个一级指标、23个二级指标的农村信息化评价指标体系。“5大领域20个子类指标体系”依据农业信息化概念,在国信办县域信息化指南的框架下,结合天津农业信息化的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从农业信息化基础设施、农业信息资源建设、农业信息技术应用、农业信息化人才资源和农业信息化外部环境等5大领域,选取了20个具体指标,构建了农业信息化测评指标体系。以上两个测评模型的优点在于:(1)体系较完整。信息化基础建设、信息资源、信息网络、信息产业、信息技术应用、信息化人才、信息化政策、信息化外部环境等农村信息化的方方面面,均有相应的子系统及具体指标;(2)选取的指标具体、典型。上述两个测评模型的共同特点是紧扣农村的信息化具体领域,密切联系农村与信息化直接相关的实际生产、生活,采集典型性指标。 上述测评模型的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指标的可获得性、可比较性相对较弱。两个测评模型的指标数据来源有相当多的为“网络查询”或“调查问卷”,与权威统计资料相比,数据获得及数据本身的“通用性”明显较差,进而影响和制约着农村信息化水平的比较研究。 (2)缺乏反映农村信息化水平的间接指标体系。 信息化的一个突出优势在于其对经济、社会的促进作用不仅体现在直接的方面,更重要的还反映在间接的方面———信息资源、信息技术在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的渗透与普及,进而产生“倍增”效益。农村信息化水平测评理应选取相应的指标体系,来客观反映此类间接效益,然而上述两个测评模型恰恰在这方面存在明显缺陷。 1.5“农业信息化水平‘波拉特法’测评体系”述评 有学者采用“波拉特法”对我国农业信息化水平进行测算,开辟了农业信息化或农村信息化水平测评理论与实践研究的新路径。该测算模式首先是对农业第一信息部门的界定及其产值的测算。主要是农林牧渔服务业以及科研、教育、邮电通信业中为农业服务的行业,测算其创造的GDP值。其次是对农业第二信息部门产值的测算。将农林牧渔业中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的50%归入农业第二信息部门的信息劳动者;将农林牧渔业中的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单位及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人数的30%归入农业第二信息部门;将农林牧渔业中商业工作人员、服务性工作人员、生产运输工人和有关人员的10%归入农业第二信息部门;将农林牧渔生产劳动者人数的1%归入第二信息部门,把以上人数的总和作为我国农业第二信息部门的信息劳动者人数,通过“波拉特法”的相应计算方法,测算出农业第二信息部门创造的GDP值。 最后,测算出农业第一信息部门与农业第二信息部门创造的GDP值之和占全部GDP比重,以此比重的大小,作为评价一个地区农业或农村信息化水平的计量指标。 此种测评模式的突出优点在于:(1)探索了农村信息经济规模与水平的计量研究路径,使“波拉特法”在中国农村信息经济中得到了具体应用;(2)从农业的“第一信息部门”和“第二信息部门”两个领域,提供了测评其信息GDP值和信息劳动者所占比重的计量方法,具有一定的开创性意义。 此种测评模式的不足之处主要有: (1)农业“第一信息部门”的界定过窄,难以客观全面反映农业领域的直接信息经济规模与水平。 此测评模式将农业“第一信息部门”仅限定于“农林牧渔服务业以及科研、教育、邮电通信业中为农业服务的行业”,显然是将农林牧渔服务业以外的最大的行业———农林牧渔生产业排除出农业“第一信息部门”,这无疑是片面的。因为在以产业化为特征的现代农林牧渔生产领域,有着众多的以农林牧渔技术开发或技术推广普及为主业的生产部门,而且这些部门的产业规模较之专门的农林牧渔服务业有过之而无不及,将其排除出农业“第一信息部门”,则难以客观全面反映农业领域的直接信息经济规模与水平。 (2)农业“第二信息部门”的信息劳动者人数确定不够科学,难以从整体上真实反映农业领域的间接信息经济规模与水平。农业“第二信息部门”创造的GDP值有赖于通过对农业“第二信息部门”信息劳动者人数的确定而测定,此类信息劳动者人数确定的真实与否,直接影响着“第二信息部门”创造的GDP值的科学性。然而此测评模式中农业第二信息部门的信息劳动者人数的确定并没有严谨的论证和检验,因而难以从整体上真实反映农业领域的间接信息经济规模与水平。 综上,目前我国关于农业及农村信息化水平测评信息管理与信息学模型研究虽然取得了重大突破,但仍处于艰辛的探索阶段,被社会认可的科学、系统、全面、成熟的测评模型尚未确立,还有待于农村信息化理论研究者的继续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