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众多家庭分工模式中,一般都是以"男主外、女主内"的模式为主,这种模式对于增进家庭的福祉以及婚姻的收益有着重要的作用。但这种模式也使得丈夫在婚姻期间为家庭积累了更多的人力资本,一旦婚姻关系破裂,现行的婚姻法、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等都无法解决丈夫独占婚姻期间新增人力资本的问题,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得不到实现。鉴于此,本文基于人力资本理论视角,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了探讨。首先分析了人力资本为何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然后对从人力资本角度出发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方法进行了阐述。 一、人力资本为何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 (一)在夫妻关系保持期间,人力资本的增加是夫妻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人力资本理应归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为家庭积累的财产,因此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必须要保证夫妻双方平等的分享资产。对于每个家庭来说,不论是工资收入,还是照顾子女、操持家务,都是在为家庭做贡献,尽管有经济性与非经济性之分,但都具有同样的价值。因此,在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必须要以"均等分割"为原则,其主要作用在于确认夫妻对家庭不同形式贡献的等值性,将家务劳动的价值纳入财产分割的内容中。人力资本与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在财产形态上有着一定的区别,但是就其性质而言,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而应该进行平等分割。 在大多数家庭中,夫妻双方都有一方会为另一方的人力资本投资。在我国社会,"男主外,女主内"是最常见的家庭结构模式,一般都是女性放弃自身人力资本增加的机会,操持家务、照顾父母、抚养子女,并从情感上、生活上帮助男性增加人力资本。女性在做出这样的决定时,往往是相信在男性人力资本增长后所带来的未来收益,双方可以共同分享。如果在离婚时,不将人力资本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组成部分,势必会导致另一方独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增加的人力资本,这种形式显然是不合理的,是对另一方在人力资本增加中的贡献的抹杀。 (二)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纳入人力资本有助于对为人力资本做出贡献的一方进行补偿 目前,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妻(夫)在人力资本增加中所做出的贡献的补偿有两种看法:其一是指期待利益的补偿,其二是指信赖利益的补偿。其中,信赖利益补偿的最终目的是让做出贡献的一方能够收回其投资成本,持这种看法的人一般不将人力资本看作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承认夫妻中某一方为另外一方做出的贡献,故而在离婚时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期待利益补偿可分作股权性利益补偿和债券性利益补偿两种,股权性利益补偿是指将夫妻中某方为另一方做出的贡献当作是对人力资本的股权性投资,在婚姻关系破裂时,夫妻中做出贡献的一方有权要求收回其对人力资本的投资收益。债券性利益补偿是指将夫妻中某方为另一方所作贡献视为给予另一方贷款,那么在离婚时,贡献方在收回贷款成本的同时,还应该要求另一方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进行支付。就对上述期待利益补偿中两种情况的分析而言,后者对于贡献方依然存在着不公平,因为通过这种补偿方式所计算出的利息大大小于了贡献方所做出的贡献。而前者是将人力资本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才能实现对贡献方的充分补偿。 (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纳入人力资本才能保证男女权利的公平性,以实现对女方的适当照顾 目前,我国婚姻法中未将夫妻中某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付出的照顾子女、父母等义务劳动视为财产分割的考量因素,这就导致很多时候在夫妻共同财产划分时出现不平等的现象,使做出贡献的一方得不到充分的补偿,以致在之后的人生中生活困难。此处的生活困难是指当夫妻中某方为另一方人力资本增加做出贡献,而自身的人力资本减损时,离婚时所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个人的基本生活水平。这种不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增加的人力资本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将致使男女平等权益受损,导致夫妻中为家庭奉献义务劳动的一方的权益无法得到真正的保证。在我国传统的婚姻关系中,女方多为义务劳动付出者,个人人力资本的增加有限,在离婚后女方很难再实现人力资本的增长,如果不能保证女方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势必会导致女方利益受损。 二、从人力资本角度出发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方法 就其实物状态而言,人力资本本身是无法进行分割的,唯一可分割的是人力资本所产生的财产价值。人力资本财产价值的确定,一般都是根据当前社会标准评估人力资本的增加所带来的未来收益。在夫妻关系中,人力资本增加的一方,应该根据所增加的人力资本带来的未来收益对牺牲人力资本增加机会的一方进行补偿。另外有一种观点认为,人力资本所带来的未来收益因为不确定,所以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而拥有增加人力资本的一方,也有可能不使用增加的人力资本,即使使用,也可能因为使用的行业、地域或是方式等原因,导致收益低于社会的平均水平。此时再将人力资本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能导致另外一方获得不可获得的利益,而且还不必承担相应的风险。而拥有人力资本增加的一方,为了给予另一方补偿,往往失去了选择自由职业的权利,必须从事特定的工作,其自主权又会被影响。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在对人力资本进行分割时,对贡献方的补偿应该是拥有人力资本增加的一方的实际收益的一定份额,并按照固定的周期对拥有增加人力资本的一方的实际收益进行分割。 三、结束语 若从人力资本的财产属性来看,人力资本当属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应该得到公平的分割。尤其是对于婚姻中的女性来说,很多女性在结婚之后放弃自身的发展,全力支持丈夫为家庭积累人力资本,如果在婚姻关系破裂后得不到公平的对待,会大大的降低女性对婚姻的投资水平,影响家庭的稳定。 【参考文献】 [1]张秀玲.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有关问题探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127~132. [2]刘青文.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可否不以离婚为前提--兼评"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5条[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6):123~128. [3]刘廷华,李凤军.离婚时的人力资本分割--从妇女权益保护角度出发[J].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30~34,54. [4]王殿禄.婚后哪些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兼评《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J].天津人大,2011(12):39. |